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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受問責干部管理辦法內容,被問責領導干部或者管理人員應當于幾個工作日內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11:02:57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被問責領導干部或者管理人員應當于幾個工作日內

  被問責領導干部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四條 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確整改措施。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被問責領導干部或者管理人員應當于幾個工作日內

2,黨的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什么責任百度知

黨的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擴展資料《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規定:第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第九條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參考資料來源:中共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天津工業大學紀檢監察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黨的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什么責任百度知

3,黨政干部問責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 連續發生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重大損失 或者惡劣影響的;(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 具有本規定 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 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第十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 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二)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 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 問責建議;(三)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第十五條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第十七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饵h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饵h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第十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第十九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一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黨政干部問責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內容

4,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懲罰內容

第一條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三)不按照規定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七)按照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三)對發現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第九條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第十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第十四條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第十六條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第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2019年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全文內容

第一條為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條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首頁上一頁12全文閱讀 據央視新聞聯播報道,******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附后),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開創了黨的建設新局面。*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黨中央緊緊抓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先后對一批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典型問題嚴肅問責,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為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黨中央決定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聚焦全面從嚴治黨,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不擔當、不負責等突出問題,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的制度遵循,對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要深刻領會黨中央意圖,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同以******同志為******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要密切聯系實際,把自己擺進去,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要言出紀隨,抓住典型問題,勇于鐵面問責,發揮震懾警示效應,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要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本條例自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單行本,已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國發行。 利劍”向何方 “板子”怎么打?——聚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四大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朱基釵、羅宇凡、華春雨 近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專家指出,條例的印發施行,標志著黨的問責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再次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條例對誰來問責、對誰問責、什么情形要問責、如何問責等具體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讓問責工作“有章可循”。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細化具體化,問責的“利劍”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華視點”記者梳理條例為你一一解讀。 覆蓋各級黨組織 瞄準“關鍵少數” 條例: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問責條例對問責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首先明確了問責工作的主體和對象,即誰來問責、對誰問責的問題?!皢栘煹闹黧w是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說,問責工作必須落實分級負責的原則,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壓實責任。”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對于“對誰問責”的問題,條例規定包括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 專家表示,將各級黨組織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只對下級,包括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也要把自己擺進去。同時,條例還突出強調問責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了問責的重中之重。 6種問責情形 體現紀法分開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問責作為管黨治黨利器,先后對山西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共對4.5萬余名黨員干部作出了責任追究,起到了很強的震懾警示作用。 在現有500余部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共有119部,這些法規制度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規定多,沒有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緊扣全面從嚴治黨,問責主體不明確、事項過于原則、方式不統一。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6個方面失職失責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就要進行嚴肅問責。 根據條例原文,這6種情形概括起來包括: 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等情形;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辛鳴表示,條例從6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需要問責的情形,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緊扣全面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同時也與行政問責事項區分開來,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復規定,體現了堅持依規治黨,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 7種問責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不同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 條例區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兩種不同對象,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共7種問責方式: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謝春濤分析指出,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經常使用,問責條例對既有各類問責規定中的問責方式進行了規范。 條例還規定,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謝春濤認為,這主要是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并使用,“雙管齊下”。 規定問責時限 實行“終身問責” 條例: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辛鳴認為,條例明確規定了問責決定作出后如何執行等細則,特別是要求受到問責的領導干部書面檢討的同時,還要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可以保證問責達到最終效果。 “這既體現了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毙柳Q說。 此外,條例特別規定: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對此,謝春濤表示:“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決不能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才能不讓問責的利劍生銹,形成破窗效應?!?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相關專家最后指出,作為一部黨內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對問責情形、問責程序等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余地。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條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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