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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管理規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基本信息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5 05:50:49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基本信息

區別不是太大,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應對突發事件上的相關規劃,也就是突出安全方面的城市規劃;另外一個是環保方面的規劃。另外現在要求必須做城市交通組織規劃。你可以在網上查一查相關規定,比較一下就可以了,實際上差別不大,所謂規劃都是領導說了算,專家論證只是形式,更何況專家也是政府要員或政府中的重要部門的領導。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基本信息

2,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要占用土地的除外);(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三)具有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施工期間應當在施工工地顯著位置公開懸掛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的建設工程總平面示意圖。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其他相關建設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原批準文件失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原批準文件失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延期的,應當在批準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延期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你可能不識字吧,我可以去幫你查一下后再回答你,請你耐心等一下。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三條

3,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七章 建筑退讓

第一百三十三條 沿建設用地邊界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除應當符合消防、環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 沿建設用地邊界線的建筑,根據相鄰地塊情況按照下列規定退讓:(一)相鄰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批準或者選址意見書已經核發的,依據其規劃性質確定建筑間距,并按照確定的建筑間距的0.5倍退讓。(二)相鄰地塊為現狀建筑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總平面設計方案已經批準的,按照與現狀建筑或者與已經定位的建筑確定建筑間距,進行退讓。(三)相鄰地塊為其他情況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質作為相鄰地塊用地性質,確定建筑間距,并按照確定的建筑間距的0.5倍退讓。第一百三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不得占壓紅線、綠線,并進行退讓。有綠線的,退讓綠線距離不得小于5米;無綠線的,退讓紅線距離不得小于8米。第一百三十六條 新建有較大人流、車流集散的商貿、娛樂、體育、展覽、辦公、學校和大型商場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側,有綠線的,退綠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無綠線的,退紅線距離不得小于15米。第一百三十七條 底層局部架空且向社會提供開放空間的公共建筑,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折減退讓紅線或者綠線的距離,但退線距離不得小于規定距離的0.6倍。第一百三十八條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紅線和用地界線。第一百三十九條 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圍護設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線和道路紅線。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七章 建筑退讓

4,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八章 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四十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確定規劃區范圍、建設用地以及人口規模,提出居住點集中建設布局與措施;(二)確定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和發展方向;(三)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和協調建設區,界定不同類型產業用地的范圍,提出不同分區空間資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導措施;(四)確定供水、排水、供電、電信、燃氣、供熱、垃圾處理、農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壩等基礎設施的布局,明確防災減災設施的具體安排,確定工程管網走向以及相應設施的布點;(五)確定對外交通、內部道路等級以及相應交通設施布局;(六)安排畜禽養殖場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為其配套的各項設施;(七)提出保護耕地、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存以及地方傳統特色風貌的規劃措施;(八)確定建設的近期目標和項目;(九)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建議,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第四十一條 村莊一般分為中心村、基層村。中心村為鎮(鄉)域村鎮體系規劃中,規模較大、且公共設施比較完善的村莊?;鶎哟鍨殒偅ㄠl)域村鎮體系規劃中,中心村以外的村莊。第四十二條 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一)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二)居住、公共設施、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當符合下表規定:第四十三條 鄉、村莊公益性公共設施包括行政管理、文體科技、教育機構、醫療衛生等類別。鄉、村莊商業服務性設施包括日用百貨、食品店、綜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發店、盈利性娛樂場所、物業管理服務公司、農副產品收購加工點等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和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筑和場地。第四十四條 鄉、村莊各類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下表規定:第四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確定獨立設置的商業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第四十六條 鄉、村莊的道路系統應當根據鄉、村莊的規模分級和發展需求確定。鄉、村莊道路規劃技術指標按照下表確定:鄉、村莊道路系統配置應當符合下表規定:第四十七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紙和規劃說明。規劃圖紙包括現狀分析圖、規劃布局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圖紙比例為1:1000至1:10000。第三編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偶是的

5,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八章 建筑高度和環境景觀控制

第一百四十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凈空、建筑間距、消防、城市設計導則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沿河道兩岸的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沿綜合公園和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筑,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并不影響公園景觀。第一百四十二條 新建住宅、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面寬,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主體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于3.2︰1,寬厚比一般不大于1.3︰1。(二)建筑主體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于2.7︰1,寬厚比一般不大于1.3︰1。(三)建筑主體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于2.0︰1,寬厚比一般不大于2.0︰1。(四)建筑主體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于1.3︰1,寬厚比一般不大于3.2︰1。(五)建筑主體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于0.8︰1,寬厚比一般不大于3.2︰1。第一百四十三條 容積率為用地范圍內,地上各類建筑物建筑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陽臺、閣樓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設施,應當計入建筑總面積。特殊情況下,容積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積計算值計算:(一)住宅建筑、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標準層層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躍層式住宅、低層住宅起居室(廳)層高為戶內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頂部分除外。(二)辦公建筑、寫字樓、酒店型公寓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除外。(三)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除外。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酒店、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業用房,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高度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四)倉儲、工業廠房等建筑物層高大于8米,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于1.5米,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頂作為綠地或者室外場地的,覆土或者場地上皮一般不應當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于0.5米,建筑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0.5米,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前款第(五)、(六)項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的,以周邊最近城市道路標高加0.2米作為室外地坪。第一百四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的圍墻高度不大于1.8米,并應透空設置。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除外。

6,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六章 建筑間距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筑間距是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外墻應當包括保溫層和外加裝飾層,但不包括勒腳。居住建筑的計算間距是指遮擋建筑的計算遮擋線與被遮擋建筑外墻之間的距離。遮擋建筑的計算遮擋線為遮擋建筑物的外墻線,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樓梯間、陽臺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寬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計入計算遮擋線。(二)建筑物樓梯間、陽臺等突出部分累計總長度超過同一面建筑外墻總長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計入計算遮擋線。(三)坡屋面建筑應當分別計算屋脊頂面和檐口頂的遮擋因素,以影響大的為計算遮擋線。退層建筑應當根據退層情況分別確定計算遮擋線。第一百二十三條 低層建筑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層建筑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層建筑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確定建筑間距、退界距離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寬、建筑限高時,建筑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檐口頂;有女兒墻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屋面面層,但確定建筑間距、后退道路時,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女兒墻頂。(二)坡屋面建筑,確定建筑間距時,按照屋脊頂面和檐口頂分別計算,以影響大的計算建筑間距;確定其他情況時,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檐口頂,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屋脊頂。(三)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輔助用房,水平面積之和小于屋頂平面面積四分之一的,不計入建筑高度;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計入建筑高度。有關規定對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多、低層建筑與被遮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朝向為正南、南偏東或者南偏西≤15度的,與北側居住建筑的計算間距不小于多、低層建筑高度的1.61倍;屬于舊區改建的,建設項目內的新建住宅計算間距不小于多、低層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二)朝向為其他方向的,與被遮擋居住建筑的計算間距應當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第一百二十五條 多、低層建筑與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多、低層建筑的山墻與居住建筑的朝向為正南向、南偏東或者西≤45度檐墻的計算間距不小于12米;山墻寬度大于12米的,計算間距不小于山墻的寬度;山墻寬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墻計算。(二)多、低層建筑的山墻與居住建筑的朝向為南偏東或者西>45度檐墻的計算間距按照檐墻計算。第一百二十六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與北側多層非居住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與北側低層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照北側低層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計算,且不小于6米。第一百二十七條 多、低層建筑與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兩幢建筑的夾角≤45度的,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計算間距;夾角>45度的,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計算間距。第一百二十八條 多、低層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8米。其中,對應山墻一側均開有窗戶且其中一個為居室窗戶的,屬于舊區改建的,間距不小于10米;其他區域的,間距不小于12米。第一百二十九條 高層建筑與處于其日照遮擋客體范圍內的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確定,一般應當滿足被遮擋居住建筑每戶至少一個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于2小時的要求;屬于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且還應按遮擋建筑的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計算,同時滿足本規定對建筑間距的其他要求。居住單元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計算日照主方向檐墻一個方向窗。居住建筑山墻開窗或者北向檐墻開窗的,不計入遮擋因素。日照遮擋客體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一百三十條 高層建筑與其北側朝向為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筑的間距,舊區改建的改建區為高層建筑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的1倍,其他區域為1.2倍。高層建筑與其東、西側朝向為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筑的間距,改建區為高層建筑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的0.8倍,其他區域為1倍。高層建筑與其他居住建筑間距不小于14米。第一百三十一條 被遮擋居住建筑底部為非居住性質的,計算遮擋建筑高度可以減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層室內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計算間距不得小于14米。第一百三十二條 被遮擋的臨時建筑不計入遮擋因素。本規定沒有規定的,不計算日照間距。

7,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辦法》 貫徹實施與綜合交通工程安全建設及系統運營優化管理實用手冊  第一章城市綜合交通系統工程科學  現代化  第一節系統  第二節系統科學  第三節系統工程  第四節交通系統工程  第二章城市綜合交遣運輸體系  第一節綜合交通運輸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節綜合交通運輸的主要交通運  輸方式  第三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三章綜合交通規劃基礎  第一節綜合交通規劃總體思路  第二節 綜合交通規劃的步驟與方法體系  第四章城市綜合變通系統分析  第一節基本概念  第二節系統分析妻素和準則  第三節系統分析妻點和步驟  第四節交通系統分析應用  第五章交通運輸需求分析  第一節交通運輸需求概述  第二節交通運輸需求的分類  第三節交通運輸需求彈性  第四節交通運輸需求預測  第六章城市綜合交遣總體規劃實施  第一節城市綜合交通網絡規劃  第二節城市綜合交通線路規劃  第三節城市綜合交通樞紐規劃  第七章綜合交遣運輸網絡總體規  劃方法方案  第一節綜合交通運輸網絡規劃  第二節綜合交通運輸通道規劃  第三節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  第四節綜合交通運輸結構規劃  第八章綜合交道運輸信息系統規劃  方法方案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綜合交通運輸信息系統規劃基礎  第三節綜合交通運輸信息系統規劃方法  第四節綜合交通運輸信息系統規劃管理  第九章城市綜合交通系統評價標準  第一節系統評價概述  第二節評價指標體系  第三節單項評價法  第四節綜合評價法  第十章交通系統工程模型建設  第一節模型  第二節模型構建  第三節常用的數學模型  第四節交通系統模型  第十一章綜合交通工程安全預測系  統建設  第一節預測科學  第二節定性預測技術  第三節時間序列預測法  第二節多目標優化  第十二章交通系統運營優化  第一節系統優化  第二節多目標優化  第三節模糊優化  第四節灰色優化  第五節遺傳算法  第六節蟻群算法  第十二章交通運營網絡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節圖與網絡  第二節最小生成樹問題  第三節最短路問題  一、最短路問題  二、求兩點間最短路的標號法  三、求任意兩點最短路的距離矩陣法  四、求解雙目標最短路的方法  第四節最大流最小割量  一、網絡流  二、最大流最小割量定理  三、交通供需分析的斷面法  第五節網絡最大流問題  一、最大流的標號法  二、最小費用最大流  三、工程施工運輸網絡優化方案  四、防洪物資運輸優化  第十四章交通排隊系統管理  第一節排隊系統  第二節生滅過程  第十五章交通系統運營優化  決策管理  第一節系統決策  第三節風險性決策  第四節不確定性決策  第五節決策支持系統  人民交通大學出版社16開精裝單卷 定價:326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辦法》的通知 建城[2010]1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規劃委員會,天津、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政管理委員會、規劃局: 為了規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實施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調控交通資源,倡導綠色交通、引導區域交通、城市對外交通、市區交通協調發展,統籌城市交通各子系統關系,支撐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專項規劃,是編制城市交通設施單項規劃、客貨運系統組織規劃、近期交通規劃、局部地區交通改善規劃等專業規劃的依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工作。 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人民政府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的管理。 第五條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編制,相互反饋與協調。 第六條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八條 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以建設集約化城市和節約型社會為目標,遵循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社會公平、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貫徹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戰略,優化交通模式與土地使用的關系,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考慮城市應急交通建設需要,處理好長遠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保障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 第九條 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十條 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地域范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編制范圍相一致。 第十一條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調查分析:以調查為依據,評估城市交通現狀,分析交通存在的問題,構建交通戰略分析模型。 (二)發展戰略:根據城市發展目標等,確定交通發展與土地使用的關系,預測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發展趨勢與需求,確定綜合交通體系發展目標及預期的交通方式結構。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和政策。確定交通資源分配利用的原則,確定各種交通方式的發展要求和目標。 (三)交通系統功能組織:確定交通系統功能組織的原則和策略。論證客運交通走廊,確定大運量公共客運系統的組成和總體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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