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體所有制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由地方主管部門管轄,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城鎮集體企業,包括街道辦事處、縣辦事處、街道辦事處辦的集體企業,集資合伙的勞動者辦的集體企業,等等,二、鄉鎮集體企業,包括村企業、農村合作企業,法律分析:集體企業又稱集體所有制企業。
法律分析:集體企業又稱集體所有制企業。意味著生產資料和產品屬于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它是通過個體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產生的,或者是勞動群眾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形成的。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城鎮集體企業,包括街道辦事處、縣辦事處、街道辦事處辦的集體企業,集資合伙的勞動者辦的集體企業,等等。二、鄉鎮集體企業,包括村企業、農村合作企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集體所有制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由地方主管部門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集體所有制條例》第十四條企業設立集體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對集體審批部門的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集體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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