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協議書應說明以下內容:1.租賃房屋和承租人的名稱和住所;2.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3、土地的具體位置、土地證號等,從時間上看,征地協議是永久性的,而租地合同是臨時性的,只是雙方的共識;2.從某種意義上說,征地協議是行政征收或征用,一般具有強制性;租地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且非強制;3.在金額上,征地協議金額基本固定,可變更調整租地-2/的金額。
則不同,如下:1。從時間上看,征地協議是永久性的,而租地 合同是臨時性的,只是雙方的共識;2.從某種意義上說,征地協議是行政征收或征用,一般具有強制性;租地 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且非強制;3.在金額上,征地協議金額基本固定,可變更調整租地-2/的金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租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地協議書應說明以下內容:1 .租賃房屋和承租人的名稱和住所;2.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3、土地的具體位置、土地證號等。;4.租賃期限;5.租金、支付期限等雙方約定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 合同條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題材;(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合同的各種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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