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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c200813號文,成都市建筑工程總監變更相關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8 17:52:41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成都市建筑工程總監變更相關

根本不需要申請表,發紅頭文寫上申請,請上級批復就可以了
陳景輝 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 教授級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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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關于征地中拆遷墳墓的程序及補償標準相關文件及文號 搜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 為房屋拆遷安置對象。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戶的拆遷,由征地單位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須拆遷的墳墓,遷出的骨灰、遺骸在橫溪鎮公益性生態墓園區入葬的,免除入葬費用。 2、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遷完畢的每穴獎勵200元。 3、對妨礙墳墓拆遷工作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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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工程定額測定費的交納方法及收取標準

辦理程序 備案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當場辦理,依法發出備案書面通知。 備案材料 1、非國家投資項目工程招標報告 2、承包合同 前置條件 備案人需提供有效的項目審批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辦理窗口:建設工程項目交易服務中心(八寶街111號2樓) 承諾時限:當場辦理。 收費標準:工程定額測定費 (1)收費依據:《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取消降低部分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成價費[2001]192號;) (2)計費基礎:建筑工程中標額(僅市政、裝飾工程收?。?; (3)收費標準:中標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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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川成都建筑企業資質升級需要什么資料辦理時間周期大概是多久

所謂建筑企業資質升級就是當建筑企業達到一定標準之后,想擴充營業范圍,接更多的工程,但是必須達到一定的資本條件才能承接,所以建筑企業就會面臨資質升級,但是資質升級也是繁鎖的一件事,辦理時準備的東西會很多,建筑企業資質升級需要準備如下資料:1.建筑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企業章程4.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5.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6.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8.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9.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10.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如閱讀完上面內容還不清楚,請直接聯系我們吧!給您做專業的意見。咨詢電話18180428175

5,關于成都市耕地保護合同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土地是不能買賣的,如果合同有買賣耕地的字眼,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因為耕地買賣違法而無效,法律規定無效民事行為返還原物,你退錢他退地
成都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被征土地人員的就業、生產和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三條 凡在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補償第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征地單位區別情況按下列標準支付以下費用:(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補償。(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地上附著物補給標準補償。(五)種養殖專業戶補償費。以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專業戶證書為準,根據核實的品種、數量,按種養殖專業戶補償標準補償。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規劃定點通知書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竹木和搶建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和種養殖專業戶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撥付給接收“農村非”勞動力的單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交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刀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第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農村居民個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遷,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遷“農轉非”人員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30號)執行。(二)拆遷農業戶口居民的住宅,以《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區人民政府的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為準,由征地單位用相等建筑面積的住宅進行安置。安置時,相等建筑面積內互不補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由被拆遷的農業戶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綜合價購買;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價給予經濟補償。(三)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的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的附屬房屋,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四)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且未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五)拆除違法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涉及農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改造費用。第九條 征用計稅面積的土地,應報請農稅、農業部門依法減免農業稅,并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相應調整糧食合同訂購任務。 附 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農委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準備行其是。對違反本辦法的,上級行政機關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農轉非”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處罰,以及“農轉非”人員申請復議、起訴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勞動力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由市國土局和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6,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7,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钡姆结槨?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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