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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6年16號文件,2016年2月16號辦理商品房購買合同首套房以及契稅交納金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08:57:20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2016年2月16號辦理商品房購買合同首套房以及契稅交納金

繳契稅,稅局要求提供房屋買賣合同上有關頁面就行:合同編號頁、全體購房人信息頁、房屋坐落、總價頁,買賣雙方簽名蓋章頁。
可以申請退稅,但是前提必須是作廢合同重新簽署。需要賣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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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成都市2016年貨運車輛入城證相關內容

此次入城證資格確認和競價日期2015年11月9日至12日,每天9:00至12:00,13:00至17:00。11月13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開標產生競價結果,并在各受理點公布。  各類證受理地點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至六分局、各區(市)縣交警大隊;外籍(黑底牌照)的貨運汽車在交警五分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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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成都落戶條件是什么分類信息 搜

幫你在網上搜了下:在成都市中心城區、區(市)縣城和建制鎮建成區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并實際居住,且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市外人員,可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入戶申請表,入戶人員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下同),入戶人員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入住證明,房屋產權證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一次性繳款發票或按揭合同、連續6個月以上的按揭銀行繳款憑據,市或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入戶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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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年成都貨車入城證競標時間

成都市2016年貨車入城證預計在10月底起發放辦理。按照經驗,每年競拍的入城證包括A1證、A2證、B1證、B2證、C1證、C2證、D證7類。投放量估計也就11000多個,目的是為了控制貨車進入城區的數量。 城區交警一至六分局承擔H證的申請和發證工作,并按照“每周星期一受理申請、下一周星期一發證”的模式進行。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一分局:成都市高新區科園一路6號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成都市金牛區馬鞍山路1號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三分局:成都市東怡街50號 成都市公安局交警四分局:成都市金琴路16號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五分局:成都市桃溪路53號成都市公安局交警六分局:成都市金科北路1號
成都2016年貨車“入城證”11月9起公開競價 限本地車

5,成都市剛需優先搖號是不是只能是本地戶口才能算是剛需

成都剛需家庭購買商品房將享受優先搖號,以支持剛需家庭自住購房需求,并不局限于本地戶口。2017年11月16日,成都市出臺政策,規定全市商品住房以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的方式開盤銷售。而今日公布的《關于商品住房開盤銷售采用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規定,成都市商品住房將按照“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剛需家庭、普通登記購房人”的順序搖號排序、依序選房,并保持登記購房人、搖號選房人、合同簽訂人一致。補充通知規定,可被列入剛需家庭優先搖號排序選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離異(喪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達到法定婚齡未婚、離異、喪偶等單身人員以個人為居民家庭;夫妻離異的,購房登記時離婚應已滿三年。其次,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名下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來無住房轉讓記錄。第三,購買的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的,登記購房人須符合住房限購政策;購買的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非限購區域的,登記購房人須為成都市戶籍居民。在房源方面,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新取得預售許可、現售備案的商品住房項目,按不低于當期支持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所需房源剩余數量的50%,來支持剛需家庭選購。剛需家庭選購后剩余房源納入普通登記購房人選房范圍。房產主管部門須對剛需登記購房人及其購房登記時的家庭成員自有產權住房、住房轉讓、戶籍等情況進行核驗,夫妻離異的,還須核驗其離婚年限。

6,2016年成都市社保繳費新規定成都市社保繳費基數以及比例怎么算

2016成都市社保新規定、繳費基數以及比例如下。(一)基本養老保險e5a48de588b6e799bee5baa6313333663065391.繳費基數根據國務院[2005]38號、市政府令第133號和成勞社發[2006]13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從2008年1月起,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根據成勞社發[2007]120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月起,未享受社保補貼且生活困難的以下個體參保人員,持相關證明材料并提出申請,經認定符合規定的,從次月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人員,需提供當前《失保金領取證》;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需提供當前《低保領取證》;征地農轉非人員,需提供《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證》;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女滿40歲男滿50歲人員,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需提供《殘疾人證》;單親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難人員,需出具社區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待遇將相應降低。2.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20%,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在2006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6號頒布實施前,根據成府發[1999]32號和成辦發[2001]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須按繳費基數的0.6%一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合計為2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6%。(二)基本醫療保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參保時間累計滿三年)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以個體身份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根據市政府令第154號和成勞社發[2008]12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從2009年1月起,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愿選擇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9.5%的統賬結合參保方式參保,建立個人賬戶;也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4%的住院統籌參保方式參保,不建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個體參保人員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方式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三)生育保險1.繳費基數 根據市政府令第126號的有關規定,個體參保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征收,已按《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個體參保繳費人員(不含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根據成勞社函[2006]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暫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從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險繳費標準繼續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并征收。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不再繳納生育保險費。2.繳費比例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0.6%。擴展資料:社保并軌: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接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成人社發〔2011〕8號)成都社保并軌前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一)老年補貼。2011年3月31日以前參加綜合保險,未申領的老年補貼、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待遇及已暫停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參保人的繳費記錄,從2011年4月1日起自動轉移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二)住院醫療費報銷。2011年3月31日以前參加綜合保險,參保人發生住院的,按原資金渠道支付。(三)工傷補償。 1、2010年7月31日以前參加綜合保險,參保人發生工傷的,按原資金渠道支付。2、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參加綜合保險,參保人發生工傷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3、2010年8月1日前享受綜合保險按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定期待遇、舊傷復發醫療費等)的,2010年8月1日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四)失業補貼。2011年3月31日前參加綜合保險,符合享受綜合保險失業補貼待遇未申領的, 2011年4月1日后不再受理。(五)女職工生育補貼。2011年3月31日以前生育,符合享受綜合保險女職工生育補貼待遇及申領規定的,接續參加生育保險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六)醫療個人賬戶。2011年4月1日起繼續使用。成都社保并軌后保險待遇的支付(一)住院醫療費報銷。1.參保人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在2011年4月1日以后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2.參保人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與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滿12個月后,其住院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3.參保人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與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不滿12個月,突發重大疾病,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二)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參保人綜合保險繳費年限與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滿12個月后生育的,按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五、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4號)的有關規定,逐步向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參保人發給《社會保險卡》。社保與商業保險的區別: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險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贏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愿投保;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4、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會貧困線,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于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并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參考資料:搜狗百科—成都社保
2016成都市社保繳費基數以及比例如下。1.基本養老保險(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15130元)和40%(2017元)執行。(2)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基數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40%(2017元)、60%(3026元)、80%(4034元)和100%(5043元)執行。2.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從6月起分別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300%(14370元)和60%(2874元)執行。(2)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6303665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基數標準,從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80%(3832元)執行;住院統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標準,從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4790元)執行。2016年重慶企業職工社保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及職工1.養老保險企業繳(城鎮職工:19%(有雇的個體工商戶1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非本市戶籍農民工:12%)個人繳8%;2.失業保險公司繳0.6%,個人繳0.4%;3.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確定基準費率,實際費率為(基準費率+浮動費率)×0.7),個人不繳;4.生育保險公司繳0.5%,個人不繳;5.醫療保險企業繳(城鎮職工、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6.5%;非本市戶籍農民工:2.5%)個人繳(城鎮職工、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2%;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無)。擴展資料: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上海市 2004 年的情況為例, 2003 年社會月平均工資是 1847 元。計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1)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2)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準備工資表這些證明。基數查詢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并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件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參考資料來源: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2016最新成都社保繳費基數
2016成都市社保繳費基數以及比例如下。1.基本養老保險(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300%(15130元)和40%(2017元)執行。(2)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基數標準分別按2015年度省平工資的40%(2017元)、60%(3026元)、80%(4034元)和100%(5043元)執行。2.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包括個體工商戶的雇工)申報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從6月起分別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300%(14370元)和60%(2874元)執行。(2)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365666238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基數標準,從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的80%(3832元)執行;住院統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標準,從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資(4790元)執行。2016年重慶企業職工社保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及職工1.養老保險企業繳(城鎮職工:19%(有雇的個體工商戶1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非本市戶籍農民工:12%)個人繳8%;2.失業保險公司繳0.6%,個人繳0.4%;3.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確定基準費率,實際費率為(基準費率+浮動費率)×0.7),個人不繳;4.生育保險公司繳0.5%,個人不繳;5.醫療保險企業繳(城鎮職工、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6.5%;非本市戶籍農民工:2.5%)個人繳(城鎮職工、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2%;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無)。擴展資料:社保繳費比例由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組成,社保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由于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社保5大險種的繳費基數與待遇補償基數均與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掛鉤,因此,平均工資水平的提高,會帶來各社保險種的調整。以社保中的養老金為例,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1、企業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2、“新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注:由于客觀原因,全國某些城市的計算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參考資料:2016成都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 -成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好!我是一名下崗后脫離原單位的人,在脫離時我就差三、四個月就是十五年(養老保險),下崗后我就在省醫院做了個體檢、珍斷出是什么職業類風濕,不知道這樣我脫休能拿多少養老保險金?
2016年成都社保繳納 基數詳情如下:而根據基數計算的,個人和企業應繳納的社保詳情如下:

7,沈勞發 1998 16號文件是什么

沈陽勞動局1998年第16號文件 應該是下面這個  文號: 市政府令[1998]第16號  添加時間: 2006-05-15  《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業經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慕綏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職工和臨時工(含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和臨時工),個體業戶的業主及雇員(城鎮各類企業和個體業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個體業主、雇員統稱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承但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在職期間繳納和積累養老保險費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四條 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三者共同負擔。  第五條 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法定的應盡責任。從業人員退休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我市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及個人帳戶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破產倒閉和出售的企業資產中清償欠繳和補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增值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除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計算)的23.5%,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6%,按月向所在區域或行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之和大于單位工資總額的,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上月實發工資總額的20%,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6%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私營企業按照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其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按照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繳納養老保險費。個體業主按照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從1999年起,除私營企業外,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二年遞增一個百分點,用人單位的繳費按同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個人工資收入的8%。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建立個人帳戶的時間,應從個人繳費時算起。個人帳戶記入的保險費用包括:  (一)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用。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撿費用中按規定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規定計入的利息。計算方法是: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按當期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50%計息;1998年12月31日前截止上年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按當期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1999年1月1日后截止上年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按當年“養老基金保值率”計息。  上述(一)、(二)兩項合計為個人工資收入的11%。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除轉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為社會統籌調劑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由用人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的工資收入中代扣。個人繳費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低于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收入超過上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  第十四條 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停產整頓的用人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停發工資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發工資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并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依法破產的用人單位,在破產清算期間可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和不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破產,從渭理財產中應把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以及接收離退休人員所需費用按第一償還順序償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兼并單位的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單位從接收之月起負責繳納,并將原單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債務一并接收。被出售單位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經濟效益和從業人員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從業人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每年不得超過上年本企業二個月平均工資。  從業人員可自愿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本人從業期間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繳納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第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的條件,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本規定實施前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前在街道、校辦企業從業的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為:  月基本養老金:上年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x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1.4%+個人帳戶儲存額÷120+25(元)  各項生活物價補貼按有關規定計發。  按本項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于按原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增資額1999年控制在30元以內;2000年控制在40元以內;2001年控制在50元以內。  (二)私營企業、個體業戶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后從業的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  月基本養老金: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三)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不執行本規定,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實施前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前在街道、校辦企業從業的人員,雖達到退休年齡或末達到退休年齡時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全部返還給本人,另由社會保險基金中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三個月的全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同時辦理終止養老保險手續。  (五)私營企業、個體業戶從業人員和本規定實施后從業的人員,雖達到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非困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全部支付給本人,同時辦理中止養老保險手續。  (六)從業人員因病、非因工負傷致殘,達到國家規定的病退年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可以退休。對未達到病退年齡的,可以按本條(一)、(二)項計發基本養老金,但在計發省社會月平均工資20%部分時,按國家規定的病退年齡,每提前一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第十九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獲得全國、省市勞動模范稱號,退休時仍然保持榮譽的或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從事專業技術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滿三十年、女滿二十五年,除按本規定第十八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外,另按下列標準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全國勞動模范增加50元;省、市勞動模范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增加25元;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增加15元。  第二十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去世后,其個人帳戶中結余的養老保險金中屬于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退休時按本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年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的,按最低保證數計發,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按我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計算。  第二十二條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后的第二年起,每年視上年我市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進行調整(含本規定實施前已退休人員)。社會平均工資出現持平或下降時不作調整。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自主選擇發放形式。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分別存入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個人儲畜性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按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復核手續,對不按期辦理復核手續的,可停止支付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規定對市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經辦機構應及時催繳。  第二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用人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三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統籌項目內的各項生活、物價補貼;  (二)離退休人員死亡后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費、救濟金等;  (三)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去世后,其個人帳戶中屬于可以繼承部分的養老保險金;  (四)每年隨社會平均工資調整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相抵后的結余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積累金。積累金在發生下列情況時,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用于支付基本養老金;  (一)發生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困難;  (二)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情況,嚴重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  (三)出現退休高峰,基本養老保險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條 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并接受市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挪用。具體運營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統籌調劑金主要用于支付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保障離退休人員最低生活水平的支出。  第三十二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接受財政、審計、勞動等部門和工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財政、勞動部門審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查詢、復查、審核、轉移和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調入、調出從業人員和對從業人員辭退、除名及解除勞動合同后1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轉移、停保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離退休人員及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者發生變更,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第三十七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查詢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的繳費、支付和個人帳戶積累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泣,按國家用關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 5干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因謊報參保從業人數和瞞報工資總額所發生的欠繳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足,按日加收欠繳額5‰的滯納金,并處以欠繳額5%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冒領額20%的罰款;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收或者超標準增收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二)擅自停發、減發或者增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  (三)基金管理不善,造成損失;  (四)貪污、挪用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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