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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渣垃圾處置管理條例,成都家裝建渣怎么處理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06:34:45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成都家裝建渣怎么處理

一般裝修公司都會把這些帶走的,如果,你選的公司沒有做這步,你可以直接投訴有關方面,如果,你不想麻煩別人的話,只有自己想辦法找袋子裝了,投到龍泉垃圾處理地去處理掉。你要是想趁人不注意在路邊或者垃圾桶處理掉,就看你運氣了,沒人發現就算了,被相關管理人員發現是要罰款的!

成都家裝建渣怎么處理

2,建筑垃圾處理

建筑垃圾中的許多廢棄物經分揀、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如:廢鋼筋、廢鐵絲、廢電線和各種廢鋼配件等金屬,經分揀、集中、重新回爐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種規格的鋼材;廢竹木材則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磚、石、混凝土等廢料經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打混凝土墊層等,還可以用于制作砌塊、鋪道磚、花格磚等建材制品。

建筑垃圾處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

4,成都市揚塵處罰條例條款和金額

成都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 房屋拆遷、建設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施工建設,應對施工區域實行封閉或隔離,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第六條 風速四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施工和房屋拆遷單位應暫時停止土方開挖、房屋拆除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第七條 房屋拆除、建設項目停工后在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其裸露泥土必須進行臨時綠化。第八條 施工建設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條件限制確定需設置攪拌機或人工攪拌的工地,必須采取防塵措施。第九條 嚴禁拋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應采取集裝密閉方式吊運。  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并在指定的垃圾處置場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密閉性垃圾堆放場地進行保存。第十條 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作除泥除塵處理,嚴禁將泥土塵土帶出工地。第十一條 運輸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必須封蓋嚴密,嚴禁撒漏。第十二條 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清掃保潔應采用濕法作業。道路旁樹木、草坪、護欄、公交站臺等公共設施應定期沖洗,保持清潔。  中小街道保潔應專人負責,并在每日凌晨7時前清掃完畢。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分車帶、人行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裸露泥土應及時綠化或硬質覆蓋。第十四條 長途汽車站點、公交汽車場站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設施及場地清潔,防止揚塵污染。第十五條 煤炭、礦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的堆放場地,必須設置圍欄或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第十六條 違反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建設、市容環境、房產、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及權限,責令其改正,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車輛裝載未封蓋或封蓋不嚴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污染,可根據《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市容環境管理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5,成都市裝修建筑垃圾有什么規定

主要是小區物業在管理,
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三大類物業服務收費各有四級基準價,其中高層住宅物業收費最高為1.50元/平方米·月。另外預收物業費則不得超過三個月。日前我省出臺《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住宅以及寫字樓的物業收費進行了詳細規定。三大類物業收費各有四級基準價按照《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我省住宅和辦公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規范其價格行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全省相應等級的基準價標準。該標準分為高層住宅、多層住宅以及辦公寫字樓三種類型,每種類又分為四級基準價。其中,高層住宅物業收費最高為1.50元/平方米·月(見表格)。而未實行社會化物業服務的全省公共機構物業及原房改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另外,市級價格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物業環境、硬件設施、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物價指數等因素,對高層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準價、辦公寫字樓按省定基準價或上浮不超過10%、多層住宅按省定基準價或上浮不超過40%的原則制定轄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其中,不設電梯的七層住宅樓,參照多層住宅收費標準執行。預收物業費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根據《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構成包括以下內容: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的維修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不含生活垃圾處理費);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灌溉、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確需預收的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裝修垃圾清運費每平方米禁超3元市物價局昨日還發出通知對我市物業收費中一些具體項目進行了詳細規定,該通知自9月5日起執行。其中,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裝修產生的垃圾,業主也可以及時自行清運。業主委托物業清運的,業主應負擔裝修垃圾清運費,標準按每平方米不超過3元計算。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企業收取裝修押金。裝修押金標準以戶為單位計,房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過2000元;房屋建筑面積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過2500元;房屋建筑面積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過3000元。市民若發現有亂收費現象,可撥打12358進行投訴。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2005年3月1日 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㈡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㈠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㈡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㈢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㈠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㈡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7,上海市規定有垃圾廠的地方周圍多少米內能夠算搬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在本市城鎮和城鄉結合部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渣土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渣土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公安、交運、規劃、環保、土地、建筑、房產、公用、市政、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市或者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立的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有權在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承擔處置的責任。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管轄區域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渣土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市渣土管理處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以下簡稱處置證); (四)監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處置; (五)統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儲運場; (七)統一印制處置證及單據。 第七條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處置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處置證; (四)管理本地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三章 處置管理 第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5日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和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向市渣土管理處或者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為渣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處置場地等事項,并與渣土管理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報總排放處置計劃外,還應當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報排放處置計劃。臨時變更排放處置計劃的,應當補報調整后的排放處置計劃。渣土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文件之日起5日內核發處置證。對不核發處置證的,應當告知其原因。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實施現場管理,并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 第九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運入各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消納處置的,儲運場應當予以受納。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的,應當在申報排放處置計劃時,提交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納情況實施現場管理,并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 第十條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持渣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向運輸單位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運手續;運輸單位和個人(含自有車輛、船舶的單位)不得承運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時,運輸車輛、船舶應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接受渣土管理部門的檢查。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十一條 運輸車輛的運輸路線,由渣土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運輸路線運輸。 承運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納場地,并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托運單位送渣土管理部門查驗。 第十二條 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地,應當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渣土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市渣土管理處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將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理干凈。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督促。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環衛局核定。收入專項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和管理。 第四章 儲運場地管理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儲運場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有計劃地建設。 任何單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須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七條 固定儲運場管理單位應當做到: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場內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堆放。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四周應當設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擋圍欄,并有防塵、滅蠅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管理單位應當做到: (一)按規定時間受納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場地周圍的保潔工作; (二)不得受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堆放。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人擅自進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地拾揀廢舊物資。 第二十一條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管理,制止偷倒、亂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隊伍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污損環境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違反建筑管理有關規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三款,未實施現場管理、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準擅自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其立即停運,并按每輛車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處以罰款;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按每輛車或者每艘船50元處以罰款;出借、轉讓、涂改、偽造處置證的,按每張200元至500元處以罰款。對屢犯或者情節嚴重者,加處1至3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取得回執的,除責令責任者補辦回執外,處以100元罰款;偽造回執的,加處1至3倍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任意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污損環境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責令承運者到指定地點清運其任意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不按要求傾卸的,處以50元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補辦申請手續,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對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未按規定管理儲運場地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未按規定在儲運場地設置圍欄及防污染措施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擅自進入儲運場拾揀廢舊物資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前條所列污染環境衛生、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當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代為采取改正措施,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或者處理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公正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并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查實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處罰金額的10%至30%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者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管理的各個環節。 固定儲運場,是指由市渣土管理處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場地。 臨時儲運場,是指各區、縣在街巷道路內設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堆放場地。 第二十八條 本市城鄉單位和個人翻建、改建或者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量,以噸為計算單位,不滿1噸的以1噸計算。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環衛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頒布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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