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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四改六治理內容,消防四項整治內容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17:15:35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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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四項整治內容

一是突出抓好高層建筑綜合治理。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和部領導的重要批示,按照國務院“7?7”會議的既定部署,充分發揮主推手和主力軍作用,主動會同市有關部門,針對“六類突出問題”,逐項采取針對性措施,明確責任和期限,確保整改到位。全面開展摸底排查工作,高層建筑一個一個查、一棟一棟過,逐一登記造冊,扎實推進綜合治理工作,不斷提升高層建筑火災防控水平。二是突出抓好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夏季是用電高峰,也是電氣火災高發期。積極聯合質監、工商、電力等部門,區分輕重緩急,分行業分系統成立檢查組,逐個區市開展檢查,重點排查用電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實、電氣線路敷設不規范、私拉亂接電線等問題,督促配備專業電工,落實定期維護保養及檢測。同時,推動相關部門提高電器產品質量標準,推廣電氣火災智能監控系統,從源頭上遏制電氣火災多發的勢頭。三是突出抓好重大隱患整改。在前期對全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存在的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拉出清單,提請政府掛牌督辦。并充分利用報紙、電視臺、網絡等媒體,推出能引起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關注的報道,一追到底,推動隱患嚴重、久拖不改的單位加快整改進程,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對于年初掛牌督辦的16家尚未整改的單位,實行倒排工期,堅決督促限期銷案,整改不完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四是突出抓好石化企業專項治理。借勢省委省政府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嚴格落實“五個嚴查”、“六個必須”的具體要求,緊盯石化企業不放松。協同安監等部門,組織開展調研評估,分類制定整治措施,落實“一廠一策”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和工藝處置技術小組“兩支隊伍”,進一步增強單位消防自救能力。

消防四項整治內容

2,六個專項治理誰知道

一是違犯“五條禁令”的專項治理,重點是解決執行“五條禁令”不嚴、明知故犯等問題,特別是一些地方教育監督措施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力,查處追究不嚴等問題;二是違規辦理證照的專項治理。重點整改解決在駕駛證、機動車牌照、出入境證照等證照辦理中違規辦理的情況,以及在辦理證照中故意刁難、拖延,吃拿卡要,牟取非法利益,多收費、亂收費等問題;三是非執法主體參與執法的專項治理。重點是解決違反公安部、省公安廳規定,私招濫雇治安員、協警員、巡防隊員,非執法主體與執法活動等問題;四是公路“三亂”的專項治理。重點是解決違規上路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特別是非交警人員上路罰款、不開具統一票據和處罰決定書等問題;五是利用執法管理權亂收濫罰的專項治理。重點是解決執法思想不端正、利用執法權力亂收濫罰、強制指定產品和服務、向執法部門和基層單位下達罰沒指標等問題;六是違規使用涉案款物的專項治理。重點是解決在執法辦案中隨意使用涉案資金、物品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損害公安機關形象的問題。
自己回答!~ 叫你們長點知識,呵呵 本次治理在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專門查處以下問題: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攜槍飲酒、酒后駕車、工作時間飲酒、參與賭博等“五條禁令”;違規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號牌和證照,違規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辦理證照,違規辦理出入境證照等問題;繼續私招亂雇治安員;對協管員、巡防隊員等非執法主體,指使、默許單獨執法辦案或參與執法辦案;違規上路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不開具統一票據和處罰決定書;安裝使用“電子眼”不規范、暗箱操作、隨意處罰等問題;利用執法辦案和管理權力搞創收,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等問題;在執法辦案中違規扣押、查封、凍結、沒收和使用涉案財物,不按規定上交、移交等問題。

六個專項治理誰知道

3,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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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4,市發改局上下聯動落實整改事項表

上下聯動整改工作情況報告省委實踐辦: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我市各地各單位堅持以上帶下,以下促上,深入推進上下聯動整改落實工作,既抓好自身深化整改的工作,發揮好引領帶動作用,推動本地本行業本系統的整改工作,又善于從基層單位反映的情況中發現問題,努力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形成工作合力,而且主動與第一批活動有機銜接,務求取得實實在在成果。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一、落實三項責任,加大聯動整改力度我市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狠抓落實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責任和部門責任,以更加務實的作風、更加強有力的措施,推動上下聯動整改落到實處。一是落實主體責任。我市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始終堅持把責任扛在肩上,把工作抓在手上,對整改落實、建章立制工作主動承擔主體責任,防止前緊后松,特別是市、縣、鎮三級黨委帶頭承接好中央部署的21項和省委確定的15項專項整治任務,逐一對標、逐一分析,層層制定專門工作方案,明確分工、細化任務、落實責任,決不用抓下級代替抓本級,并結合自身履行職能職責和作風建設實際,確定若干個本地的專項整治項目,確保專項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市、縣、鎮三級自定的專項整治項目共有 個。二是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市委書記黃強同志履職盡責,率先垂范,不但親自主持制定“兩方案一計劃”,精心謀劃部署全市專項整治工作,而且親自領銜落實5項整改任務,親自牽頭協調解決整改中的難點問題,親自抓好重點制度的建立健全,充分發揮了傳導、示范、引領作用。市黨政領導班子黨員領導干部積極主動領辦整改項目,市本級確定的47項整改任務和41個專項整治項目,每項任務至少有1名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長領辦落實,做到一位常委一個亮點、一位領導一個整改項目。各地各單位一把手也以市委主要領導為榜樣,既帶頭搞整改,又帶頭抓整治,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領導協助抓,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改的生動局面。三是落實部門責任。為確保市委確定的41項專項整治任務扎實推進,各牽頭單位成立了專門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而且牽頭單位和協助單位都分別制定單項工作方案,逐一明確“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人,做到“六有”,即有工作目標、有責任主體、有推進措施、有檢查評估、有完成時限、有監督問責,有效推動整改工作落實到“末梢神經”。二、突出三個聯動,推動聯動整改無縫對接在工作推進中,我市建立了條塊結合、上下聯動的整改機制,通過明確各級各單位的責任界限,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以上帶下、以下促上、左右互動,合力推動問題整改,有效避免了“單打獨斗”、“兩張皮”現象發生。著力做到三個聯動:一是市縣鎮三級聯動。市、縣、鎮黨委對需要上下聯動整改的事項采取自下而上的辦法,逐級收集匯總、梳理分析,目前全市共梳理需要上下聯動整改的問題 項。在此基礎上,注重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源、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該上級主動的上級主動認領,該下級主動的下級主動解決,該上下共同拿方案的共同研究解決辦法,防止矛盾積壓。比如,……。二是本級本區域聯動。在整改過程中,各地強化轄區內地方、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協調,要求各部門各單位主動跨前,迎難而上,對長期存在的管理頑癥、歷史遺留矛盾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回避,不搞選擇性整改,不給自己留后路。比如,……。三是條塊、條線聯動。各部門各單位結合職能職責,在繼續推動第一批活動制定的整改措施傳導落實到下屬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同時,對基層單位在第二批活動中反映和傳遞上來的涉及全行業系統的普遍性、頑固性問題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和操作辦法,主動認領、集中整治。……。三、強化三個督查,從嚴從實推動聯動整改為確保上下聯動整改迅速見行動、出成效,我市進一步從嚴從實把關,全程督導檢查各地各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重點做到“三個查”,層層傳導壓力。一是督導組督查。市、縣督導組分別深入到所督導單位,通過查閱征求意見原始材料、查看會議記錄、查驗整改成果、聽取群眾意見和現場督查、專項督查、跟蹤督查等方式,督促指導所督導單位真整實改。二是實踐辦復查。市、縣實踐辦通過聽取匯報、電話抽查、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查閱整改臺賬等方式,認真復查各地各單位的實際整改情況。三是領導抽查。市、縣黨委常委采取不提前打招呼隨機抽查、模擬辦事、詢問服務對象、核對辦事記錄、現場辦公等方式,重點抽查聯系點單位、分管領域和執法監管部門、窗口單位、服務行業,對上下聯動整改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目前,市、縣兩級通過“三查”,共發現有 個單位存在一把手發揮作用不明顯、以上率下聯動整改不到位、立行立改效果不突出等9個問題或不足,這 個單位的一把手因此被市委或縣委約談提醒。四、建立三個機制,推動聯動整改長效化一是實行公開承諾制。市、縣兩級的整改方案和專項整治方案均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形式,全部內容向對社會公開,廣開門路,接受群眾監督。同時,各地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還從群眾關注的身邊小事入手加強整改,列出一批“短、平、快”的整改項目,在就整改內容、整改措施、完成時限、責任人等內容作出公開承諾,通過“一把手帶頭”,限時解決一大批具體問題。二是建立群眾評議制。堅持把開門搞活動落實到整改工作中,堅持整改過程讓群眾參與、請群眾監督、由群眾評議,以實實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在《梅州日報》等主要媒體公示市的41項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讓群眾清楚整治的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人,方便群眾進行監督。在梅州電視臺、梅州發布微訪談舉辦電視問政、網絡活動,已安排……等 個單位的負責同志站就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接受“兩代表一委員”、媒體記者、市民代表不留情面的直接發問,并現場進行滿意度測評,有效傳導了推動專項整治的壓力,收到良好效果。各地各單位還通過召開評議會、向服務對象發放測評表、向群眾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廣泛聽取基層黨員群眾對整改承諾落實情況的意見建議,對多數群眾不滿意、成效不突出的,立即制訂完善措施,在限定時間內完成。三是建立追究問責制。堅持把強化問責追責、正風肅紀作為推動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對作風不正、為政不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堅決實行“零容忍”,加大查處、曝光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以嚴厲的問責懲處“倒逼”整改工作落實。開展專項整治以來,全市先后查處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和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案件 起,處理 人,其中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人。整治動真碰硬,懲處不留情面,讓廣大黨員干部深受觸動和警醒,促進了干部作風明顯轉變。

5,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6,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

這個是針對所有企業的,包括消防安全隱患。
當然需要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隱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第二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第二十一條 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第二十三條 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第四章 罰 則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第二十七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條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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