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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164號令,成都市拆遷安置房入住繳不繳納天然氣初裝費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1 19:54:36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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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拆遷安置房入住繳不繳納天然氣初裝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62號令《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成都市燃氣管理條例》、《城市管道燃氣供應特許經營合同》和成都市物價局成價工〔2002〕130號的有關規定,天燃氣安裝包干費收取標準(不含灶具、熱水器)為:非高層住宅二環路以內每戶收取3000元;2、非高層住宅二環路至三環路之間每戶收取3200元;3、非高層住宅三環路以外外管未超出500米(含500米)每戶收取3200元;外管超出500米的,超出部分按實決算另行收費;4、高層住宅二環路以內每戶收取3550元;5、高層住宅二環路至三環路之間每戶收取3750元;6、高層住宅三環路以外外管未超出500米(含500米)每戶收取3750元;外管超出500米,超出部分按實決算另行收費。根據以上標準,“柳江新居一期”住戶天燃氣安裝費為:多層每套3200元;電梯小高層每套3750元。 錦江區政府的官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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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成都溫江關于生育津貼如何規定的

一、關于“是否可以重復報銷生育補貼”的問題 根據《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第126號令)第八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按規定不間斷、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的,按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的50%給予一次性生育補貼”。您可享受男職工生育補貼1500元;根據《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第155號令)第十八條:“對參保人員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700元,在二級和三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800元”,您的愛人可享受新農合住院分娩定額補助700—800元。由于社會保險待遇不能重復享受,您的男職工生育補貼和您愛人的新農合孕產婦定額補助不能重復報銷。因此,我們建議您在基本醫療中報銷男職工生育補貼1500元。 二、關于報銷程序的問題 根據《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90日內,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到社保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逾期未申報的,作為自動放棄處理。因此您應該在你愛人生育后90日內到其社保所在地經辦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 您在報賬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填報并蓋有單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書、身份證、住院發票、出院證明書、生育指標、嬰兒出生證或相關醫學證明、婚姻證明、配偶戶籍證明、配偶社會保險關系證明、配偶失業證。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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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成都市耕地保護合同的相關規定

成都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被征土地人員的就業、生產和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三條 凡在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補償第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征地單位區別情況按下列標準支付以下費用:(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補償。(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地上附著物補給標準補償。(五)種養殖專業戶補償費。以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專業戶證書為準,根據核實的品種、數量,按種養殖專業戶補償標準補償。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規劃定點通知書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竹木和搶建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和種養殖專業戶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撥付給接收“農村非”勞動力的單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交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刀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第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農村居民個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遷,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遷“農轉非”人員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30號)執行。(二)拆遷農業戶口居民的住宅,以《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區人民政府的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為準,由征地單位用相等建筑面積的住宅進行安置。安置時,相等建筑面積內互不補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由被拆遷的農業戶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綜合價購買;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價給予經濟補償。(三)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的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的附屬房屋,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四)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且未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五)拆除違法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涉及農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改造費用。第九條 征用計稅面積的土地,應報請農稅、農業部門依法減免農業稅,并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相應調整糧食合同訂購任務。 附 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農委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準備行其是。對違反本辦法的,上級行政機關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農轉非”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處罰,以及“農轉非”人員申請復議、起訴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勞動力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由市國土局和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關于成都市耕地保護合同的相關規定

4,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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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市綜合保險保障內容

《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綜合保險辦法》)是根據《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3號)制定,并從2003年3月開始實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綜合保險參保人數33.5萬人,已為34576人支付各項待遇9509萬元,并為參保農民工建立了個人賬戶,目前扣除個人賬戶仍有一定結余。我市綜合保險辦法實施以來,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的必要性 《綜合保險辦法》的出臺,保障了農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農民工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認可。隨著我市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號令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綜合保險辦法》在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綜合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即可享受工傷(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從實際情況看,這3項待遇是農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保險相比,在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2、《綜合保險辦法》規定,綜合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依據農民工的收入情況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200%,分為八個檔次。但從實際參保繳費情況看,絕大多數參保農民工都只選擇二至三個檔次,參保繳費結構不盡合理。 3、《綜合保險辦法》規定,綜合保險費統一按繳費基數的20%征收,沒有考慮建筑行業的特殊性。根據國家建設部門的現行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此,在我市開工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的是商業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大量從事建筑工作的農民工沒有參加綜合保險。據統計,目前全市建筑行業參加我市綜合保險的人數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業1355人。 4、《綜合保險辦法》規定,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未參加綜合保險和未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在滯納金方面未作明確規定,不利于綜合保險的擴面征繳。鑒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簡稱《規定》),對現行《綜合保險辦法》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制定《補充規定》的依據和條件 1、今年1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對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是修訂和補充《綜合保險辦法》的指導性文件。 2、《綜合保險辦法》通過3年的成功運行,在為參保農民工建立個人帳戶的基礎上仍有一定結余,具備了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3、據統計,我市綜合保險實際參保人員的平均年齡為28.7歲,大都處于身強體壯時期,發生大病的幾率較小。3年來,全市共有3256人報銷了住院醫療費,綜合保險中心的醫療保險費結余較多。按現行《綜合保險辦法》運行,綜合保險中心醫療保險費結余量還將持續增長。 (三)《補充規定》對《綜合保險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補充規定》對《綜合保險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1、擴大了保障范圍。《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醫療個人賬戶和女職工生育補貼等5項待遇。在不提高繳費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保障范圍與城鎮職工一致,增強了綜合保險的保障能力,提高了農民工享受綜合保險待遇的水平。 2、減少了繳費檔次。《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將綜合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三個檔次,更加符合農民工實際,減小了享受待遇間的差別。 3、明確了高流動性行業的繳費比例和繳費主體。《補充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業繳納。建筑施工企業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享受工傷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兩項待遇。這樣做,不僅降低了高流動性行業的繳費比例,使綜合保險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將建筑施工行業的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從事高風險工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明確了新增待遇標準和用途。《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綜合保險每月為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劃撥醫療個人賬戶金額,對生育后的女職工實行定額補貼。這樣做,解決了農民工日常門診費用和生育女職工無法享受現行生育保險政策的空白,使農民工得到更多的實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絕單位扣減生育補貼現象的發生。 5、明確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時限。《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欠繳綜合保險費未超過三個月的,補繳綜合保險費后,享受所規定的待遇。這樣做,可以有效杜絕醫療個人賬戶和申領女職工生育補貼可能發生的政策漏洞。 6、明確了違規處罰的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者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個人承擔。這樣規定,有利于增強企業參加綜合保險的責任,遏制不參保、欠繳綜合保險費現象的發生。

6,成都市城鎮居民醫保政策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屬于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年滿19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有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經商、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沒有成都市戶籍的、父母雙方均無成都市戶籍或成都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未入學(園)的少年兒童。 第三條 原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無用人單位、未從事個體經商或靈活就業,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3倍以下的人員,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予保留。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計繳費年限。 第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計算公式為:上一年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補助金額,計算單位精確到元。 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學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中小學生、嬰幼兒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嬰兒滿月后30日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時續保繳費視為中斷參保。 第六條 符合《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或出生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享受參保資助的少年兒童還須分別由民政、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供審核確認并鑒章的基礎信息。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3倍以下的60周歲以上人員,還須提供由社區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確認并鑒章的家庭收入證明。 第八條 《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低保對象和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由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分別提供參保人員基礎信息并鑒章。 第九條 參保居民(非少年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計算公式為: 三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50%。 二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55%。 一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60%。 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65%。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每人不超過成都市上一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是指一張出院證明所證明的從入院到出院期間連續不間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條 參保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管理辦法、結算方式,參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執行。在此基礎上,參保少年兒童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癥的參保少年兒童每年定額補償1500元。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均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暫按現行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原少兒住院互助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網絡未開通前,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60日內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 參保中小學生、嬰幼兒市外轉診、異地急(搶)救和非少年兒童參保居民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暫按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因異地就醫、非定點醫療機構急(搶)救等發生的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市內60日內、市外90日內與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結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費用清單; (三)復式處方; (四)出院證明書; (五)社會保險卡(醫療證); (六)外傷病人還須提供經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鑒章的病歷首頁復印件。 超過結算時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資料的,醫保經辦機構不受理結算。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嬰幼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嬰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次日至當學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實行市級統籌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暫按《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試行辦法》施行后,新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不得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已按《暫行辦法》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可自愿改按《試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也可繼續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但改按《試行辦法》繳費的不得再改為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 第十九條 《試行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確注明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表冊、信息錄入方式與管理辦法等,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試行辦法》同時施行。各區(市)縣參照執行。
成都市醫保局所在地址

7,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章TAG:成都市第16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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