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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1 13:43:37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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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

關鍵是看這些法律有沒有法律后果,如果只是規定了過程,沒有結果,也沒有實施的意義。

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

2,園林綠化養護股組長職責及工作流程

綠化管理所工作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和依法監督,負責本區綠化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根據市區規劃和市綠化管理部門下達的計劃任務,負責編制本區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區游園建設計劃的安排、方案的審定、組織實施和進度驗收及養護檢查。 四、負責轄區范圍內支路、背街小巷行道樹、花壇花帶、游園綠地的更新、修剪、栽植、病蟲害防治等養護工作。 五、負責區管公共綠地的汛期搶險工作。 六、負責對轄區支路、背街小巷、居住小區和庭院單位行道樹、花壇花帶的臨時占用、砍伐、移栽、拆除等的現場勘察、初審、收費,并按規定程序申報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七、負責向社會宣傳全民義務植樹和保護園林綠化資源與成果及其保護的有關規定。 八、負責動員群眾建設、擴大綠地面積,提高綠化覆蓋率。 九、負責市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綠化工作。望采納我的回答。
我不會~~~但還是要微笑~~~:)

園林綠化養護股組長職責及工作流程

3,公共綠地的相關法規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社區的綠地原則上屬于業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況是:1、如果這些綠地屬于城鎮公共綠地除外,比如社區與城市公園或城市綠化帶相鄰部分,屬于政府財政投資的公共綠化,不屬于社區業主共同所有,而屬于國家所有;2、如果產權證書明確記載綠地屬于個人所有,則該綠地不屬于業主共同所有。哪些情況屬于“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確定方法唯一的依據就是業主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所記載的土地幅度范圍是否包括該綠地。如果產權證沒有記載,則該綠地就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對于全體業主所有的綠地,個人不能侵占;對于城鎮公共綠地也不能擅自侵占。在實踐中,許多物業公司非常為難:業主擅自破壞公共財產,物業只能勸阻不能采取強制措施。物業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財。簡單說來,物業公司是商業服務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沒有法定的強制執行權,也沒有政府的授權,不能對擅自拆建違法行為采取強制措施。許多物業從業人員在咨詢法律專業人員時,總有一種無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認為“沒有這個權力”或“權力不夠大”。物業管理方需要摒棄這種“包辦”的心態,因為任何“權力”都是與“責任”相對應的。物業公司只要盡到勸阻的義務,只要沒有懈怠履行物業管理職能,物業公司對綠籬被破壞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由破壞人去承擔。

公共綠地的相關法規

4,成都市揚塵處罰條例條款和金額

成都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 房屋拆遷、建設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施工建設,應對施工區域實行封閉或隔離,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第六條 風速四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施工和房屋拆遷單位應暫時停止土方開挖、房屋拆除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第七條 房屋拆除、建設項目停工后在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其裸露泥土必須進行臨時綠化。第八條 施工建設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條件限制確定需設置攪拌機或人工攪拌的工地,必須采取防塵措施。第九條 嚴禁拋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應采取集裝密閉方式吊運。  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并在指定的垃圾處置場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密閉性垃圾堆放場地進行保存。第十條 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作除泥除塵處理,嚴禁將泥土塵土帶出工地。第十一條 運輸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必須封蓋嚴密,嚴禁撒漏。第十二條 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清掃保潔應采用濕法作業。道路旁樹木、草坪、護欄、公交站臺等公共設施應定期沖洗,保持清潔。  中小街道保潔應專人負責,并在每日凌晨7時前清掃完畢。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分車帶、人行道、住宅小區和單位駐地裸露泥土應及時綠化或硬質覆蓋。第十四條 長途汽車站點、公交汽車場站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設施及場地清潔,防止揚塵污染。第十五條 煤炭、礦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的堆放場地,必須設置圍欄或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第十六條 違反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建設、市容環境、房產、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及權限,責令其改正,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車輛裝載未封蓋或封蓋不嚴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污染,可根據《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市容環境管理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5,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城管局(市城管執法局)設1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后勤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城市管理的對外交流工作;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二)法制處。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及執法證件申領和管理;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和案件質量評審;負責開展城管系統的普法工作;指導法律顧問室業務工作。(三)發展規劃處。負責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模式研究;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發展戰略研究,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組織制定城市管理專業技術標準,協調城市管理科研課題、重大科技改造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負責城市管理綜合統計和年鑒編輯;承擔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四)計劃財務處。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維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行政執法等經費的年度計劃;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局資金計劃、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局財務監控管理,參與局直屬單位財務審計;負責罰繳分離工作及罰沒票據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參與城市管理中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負責局固定資產核查和財務情況編報工作。(五)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擬訂環衛事業發展規劃、環衛行業技術標準,編制環衛作業經費計劃;監督管理中心城區環境衛生,負責責任制考核;參與城區垃圾轉運車、壓縮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項目建設;監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運處置;監督管理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街道沖洗降塵及洗車場(站)的規范化設置;指導城市環衛行業的招投標和市場化等工作;牽頭組織全市揚塵治理工作,承擔市揚塵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六)城市景觀管理處(掛廣告設置管理處牌子)。監督管理城市市容景觀、城市公共空間景觀及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擬訂城市道路照明、夜景燈飾管理辦法、相關規范性文件和行業管理標準;監督管理城市市容景觀重大技術改造和城市照明及夜景燈飾工程;牽頭編制中心城區和成都高新區戶外廣告設置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中心城區和成都高新區(不含市管高速公路和國、省干線公路及其兩側80米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機場路旁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七)市政管理處。監督管理城市道路、橋梁及附屬市政設施;擬訂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專業規劃,牽頭組織檢查考核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含新建、擴建、改建)等重點市政工程的設計、建設、竣工驗收,負責接收移交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維護經費核定、技術改造方案及新技術、新材料推廣應用;監督管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依附城市道路、橋梁埋設或架設各種管桿線等設施;監督管理中心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城市道路橋梁隔離欄、護欄等構筑物的設置;負責超重車過路(橋涵)核準;監督管理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養護維修作業市場。(八)綜合執法管理處。負責協調與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組織、指揮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違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違法堆放、傾倒固體廢物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占道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牽頭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組織協調中心城區大型商貿活動及全市性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接待任務的市容秩序保障工作;牽頭治理非法書寫、張貼小廣告的監督考核工作;負責考核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九)執法督察處。負責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督察和執法隊伍作風督察;負責對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案件及跨區域案件的督查;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制度和網絡體系建設;負責對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紀律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現場查處糾正,對城市管理執法中違章違紀問題的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并提出建議、意見。(十)區縣工作指導處。指導區(市)縣城市管理工作;參與考核區(市)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組織協調中心城區以外區(市)縣的全市性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接待任務的市容秩序保障工作。(十一)基建設備管理處(掛安全監督管理處牌子)。參與大、中型市容環衛設施項目的規劃、建設和項目審核、管理;參與城市新建、改擴建項目中市容環衛配套設施建設方案的審核,監督管理相關項目運營;負責局基建項目的實施和預決算審查;牽頭組織局機關、直屬單位引進設施、設備的招投標、項目建設、油料材料供應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城市管理特許經營權出讓相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裝備的配置和保養維護,統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裝備和執法標志;負責局安全生產及設施裝備管理,規范生產技術標準,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處置場地運營,監督醫療廢物處置。(十二)市容市政服務管理處。負責市容服務收費的行政監督、檢查和管理;執行有關垃圾、城市道路占道挖掘等收費管理辦法,指導開展相關收費工作。(十三)宣傳教育處。負責城市管理宣傳教育工作、職業道德建設和文化建設工作;擬訂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和檢查評比標準;負責城市管理的社會宣傳教育,統籌對外發布城市管理公眾信息,收集、整理媒體及網絡輿論涉及城市管理的信息。(十四)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十五)紀檢監察處(掛審計處牌子)。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十六)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置。

6,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砍掉綠化樹的懲罰是什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城市綠化事業,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樹、花、草種植和養護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工作;市、州(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已經設立綠化管理部門的市,由該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管理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它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六條 對在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以及保護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特點,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條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綠化與城市建設、環境治理相結合。 第八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的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規劃年限和范圍; (三)綠地指標; (四)樹、花、草種植規劃; (五)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詳細規劃; (六)綠化基礎設施規劃; (七)綠地近期建設規劃; (八)實施綠化規劃的措施。 第九條 城市綠化的用地面積,應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一定比率: (一)綠地占居住區用地面積,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舊城改造區不低于20%; (二)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市區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不低于30%; (四)生產綠地面積上城市建成區用地總面積不低于2%;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應參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從城市維護建設費、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費用中,分別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的綠化投資交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安排綠化施工 ,并按綠化配套投資的30%向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繳納綠化延誤費。綠化延誤費用于城市的公共綠化,其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在審核用地面積時,應有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參加審核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原因無法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綠化面積標準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按所缺面積綠化的造價收取綠化補償費,用于異地綠化。未繳納綠化補償費的, 規劃部門不予簽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老城區的單項建設項目,無法安排綠化用地的,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審查批準,按前款規定減半繳納綠化補償費。 綠化補償費的收取標準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參加。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市區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中歷史文化遺址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綠化工程設計、修復方案,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文化部門審批。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和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負責管理;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 定的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監時占用城市綠地。因國家建設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同意,繳納綠地臨時占用費,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審批;1000平方米以 上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綠地臨時占用費的收取標準及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二)在樹木上牽持繩索、架設電線; (三)在樹木下面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 (四)釘或刻劃樹木、攀折、圍圈花木; (五)在綠地內亂扔廢棄物; (六)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盜竊綠化設施。 第十九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經批準砍伐的樹木,應當補植砍伐株數3倍的樹木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由城市綠化專業部門進行。承擔砍伐、移植、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及時報告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符合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城市古樹名木,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建立檔案,設立標志,統一管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遷移古樹名木。確需遷移的,必須經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恢復綠地原狀,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規定處理; (五)不按規劃進行綠化建設,致使綠地面積減少的,責令建設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所欠綠地面積綠化費用兩倍的罰款; (六)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直接經濟損失兩倍的罰款。其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但拒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依照《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讓他植樹是砍的10倍
擅自砍伐綠化樹木要受處罰
文章TAG:成都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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