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到底是不是警方隱瞞呢,我們都不知道。這則新聞的原標題是《武漢一小區內有人搶孩子,我們對人販子痛恨,我們認為這可能是警方的隱瞞,由武漢槍殺律師案看,槍支殺傷力太大,直接導致受害律師不治身亡,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神龍派出所了解到,該事系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并非案件,警方正在調解中。
1、武漢一男子被刺身亡,警方迅速到場控制行兇者,你怎么看?
這起犯罪事件讓社會大眾都痛心,都是20多歲的小伙子,正是青春美麗大好年華,為啥因為一些經濟糾紛就鬧到拿刀對砍的地步,這是對生命的嚴重褻瀆,生命是很脆弱的,當我們在社會中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報警或者起訴等法律正常途徑來解決,沒必要鬧到拿刀砍死人的地步,砍死別人,自己一生也就完了,何必呢,我認為這些小伙子就是對生命的意義認識不夠!希望這樣的事不要再發生!謝謝!(大家記得加關注啊!!)。
2、網傳武漢一小區發生搶孩子事件,警方調查稱系家庭糾紛,你怎么看?
我從中看到了社會信任感的缺失和法律對人販子的約束力還不夠強的事實,這則新聞的原標題是《武漢一小區內有人搶孩子?警方:系爭奪撫養權正在調解》新聞內容是這樣的8月11日,一段武漢市湘隆時代小區電梯內搶孩子的視頻在網上傳播,網傳孩子母親稱與搶孩子的人不認識,孩子也未找到。1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神龍派出所了解到,該事系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并非案件,警方正在調解中,
以上是這起事件的監控錄像,從中我們其實無法分辨這到底是”搶孩子“還是”家庭糾紛“。新聞中提到”網傳孩子母親稱與搶孩子的人不認識,孩子也未找到,“看到這里,我們都懸起了心。我們對人販子痛恨,我們認為這可能是警方的隱瞞,但到底是不是警方隱瞞呢,我們都不知道。但更多的人選擇了不信任,試想一下,當你看到這則新聞,看到“搶孩子”這三個字,是不是內心痛恨而又恐慌?說到底,對于此事,我們應該看到的是當今法律對人販子的約束力還遠遠不夠的事實。
3、武漢一人對律師行兇,對此你怎么看?
據媒體報道,最近武漢市發生了一起槍擊律師的案件,被害人已經不幸死亡,兇手已經被公安機關抓獲。中國的法律是禁止私人持有槍支的,兇手為什么持有槍支,受害者為什么又是律師?本案作案方式的特殊性,被害人職業的敏感性,使這起槍擊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不管事情的起因如何,犯罪嫌疑人持有槍支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大庭廣眾之下,槍擊律師并致其死亡,這更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應該依法嚴懲,可以肯定的說,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殺人罪。在人民法院尚未審理此案之前,一般的民眾靠臆想和推測來評論此案,都是不太適宜的,也許,犯罪嫌疑人走上這一步,也有他自己的理由和看法;也許,犯罪嫌疑人與本案被害人有著錯綜復雜的利害關系。
4、武漢槍擊案能判死刑嗎?
先說結論,當然有可能,單純從從持槍行兇的客觀行為來看,嫌疑人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罪。實際上,無論是故意殺人(既遂)、或者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比如說僅僅為了教訓對方,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是也僅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故意內容的判斷,不能僅根據是否發生死亡結果來認定,也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而應該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來認定,結合司法實踐,當事人作案動機攻擊或者打擊部位以及案發原因等多種因素,所以需要著重考慮,當然,無論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從嫌疑人醉酒持槍行兇,以及攻擊的部位和造成的后果來講,很大概率構成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的最高量刑都是死刑立即執行,也就是說,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嫌疑人將會面臨的最高刑罰都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