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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有哪些處理方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4 09:50:04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醫療事故有哪些處理方法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于醫療機構還是對于患者,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于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醫療事故有哪些處理方法

2,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3,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種:(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種解決方式的根本特點在于:當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和醫方不需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介入其糾紛,只通過雙方協商即可使糾紛得以化解。通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已被實踐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組織雙方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處理決定便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4,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7條,當事人應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事故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事故鑒定申請。準備好各種證據,病歷之類的,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或者直接起訴醫院,再向法院要求做醫療鑒定。
是否屬于醫療事故要做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經雙方同意即可委托市級醫學會進行,也可經衛生局委托,已經訴訟的可申請法院委托。一般醫療糾紛可以經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您好!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另外,給您提供點擴展閱讀,您可以作為參考:幸福祥鴻重疾保障計劃(分紅型) 1、保障至88周歲,生死兩全,可作為養老金 2、高額返還,滿期多倍返還 3、每年可領取紅利,積極抵御通貨膨脹 4、保障40種重大疾病,按保額100%給付保險金陽光真心128重疾保障計劃 1、針對重疾有保障需求且有儲蓄習慣的所有人群; 2、承保年齡0-50周歲; 3、若所患重疾為白血病,給予雙倍保額與現金價值較大值; 4、保險期間至70周歲,保證您在中老年疾病高發期獲得全面保障。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您,查看更多關信息您可以點擊我的logo,進入官網后進行進一步的查詢。

5,醫療事故怎樣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一、醫療糾紛初起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并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后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后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準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5.專家討論。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后,討論結論于會議后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鑒定會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2.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四、法院訴訟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干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6,發生醫療事故如何處理方法

1、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首先要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及事故等級鑒定; 2、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起訴到法院,申請第三方進行司法鑒定

7,醫療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后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目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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