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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年產生量數據,上海一天產生的垃圾數量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15 23:27:4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一天產生的垃圾數量

上海市每天有萬噸垃圾運往郊區海邊堆放,一座座高達二三十米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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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垃圾處理方式回答得好再加急

  弊  1.填埋處理  填埋是大量消納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處理工藝剩余物的最終處理方法,目前,我國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謂直接填埋法是將垃圾填入已預備好的坑中蓋上壓實,使其發生生物、物理、化學變化,分解有機物,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的目的。  天津市在水上公園南側用垃圾堆山,營造人工環境,變害為利,工程占地近80萬平方米,以垃圾與工程廢土按1:1配合后作為堆山土源,對于滲濾液和發酵產生的沼氣和山坡的穩定性等,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美國堪薩斯城(Kansas City)是一個不大的城市,人口不多,城市周圍是廣闊的鄉村,在遠離城市的一塊丘陵山地的低洼處選建填埋場,為了防止二次污染,采取如下措施:  (1)在底部和周圍鋪有防滲層;  (2)分層鋪放,即堆放一層垃圾,而后蓋土壓實,根據介紹,有些垃圾堆放層還安裝導氣和導水管道,并利用產生的沼氣。  日本東京都江東區有一片樹林濃密,花草繁茂的土地,人們稱之為“夢島”,夢島全部都是用垃圾填海造成的。  但是,我國許多城市的垃圾仍有大多采取露天堆放,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每一個垃圾堆放場都成了一個污染源,蚊蠅孽生,老鼠成災,臭氣漫天,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滲入地下,對城市環境和地下水源造成嚴重污染。沈陽市曾經對35處填埋場中的10處進行鉆探取樣,分析垃圾斷層樣品和地下水質,分析結果發現:  1、地下水質惡化,污染嚴重,水混濁發臭,水中均檢出厭氧大腸桿菌;  2、垃圾斷層樣品均檢出有毒有害物質。上海市每天有萬噸垃圾運往郊區海邊堆放,一座座高達二三十米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圍環境的嚴重污染。  填埋處理方法是一種最通用的垃圾處理方法,它的最大特點是處理費用低,方法簡單,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資源的二次污染。隨著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適用的填埋場地愈來愈少,開辟遠距離填埋場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排放費用,這樣高昂的費用甚至無法承受。  2.焚燒處理  焚燒法是將垃圾置于高溫爐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種方法,產生的熱量用于發電和供暖。美國西屋公司和奧康諾公司聯合研制的垃圾轉化能源系統已獲成功。該系統的焚燒爐在燃燒垃圾時可將濕度達7%的垃圾變成干燥的固體進行焚燒,焚燒效率達95%以上,同時,焚燒爐表面的高溫能將熱能轉化為蒸汽,可用于暖氣、空調設備及蒸汽渦輪發電等方面,美國部分焚燒廠的主要技術指標列于表1。  我國石家莊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陽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引進日本垃圾焚燒裝置對醫院等單位的特殊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焚燒過程中產生的殘灰約占焚燒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為優質磷肥。近幾年我國對垃圾焚燒發電產生再生能源技術越來越給予重視。  焚燒處理的優點是減量效果好(焚燒后的殘渣體積減少90%以上,重量減少80%以上),處理徹底。但是,根據美國的報道焚燒廠的建設和生產費用極為昂貴。在多數情況下,這些裝備所產生的電能價值遠遠低于預期的銷售額給當地政府留下巨額經濟虧損。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屬,焚燒具有很高的毒性,產生二次環境危害。焚燒處理要求垃圾的熱值大于3.35MJ/kg,否則,必須添加助燃劑,這將使運行費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難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處理  將生活垃圾堆積成堆,保溫至70℃儲存、發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將有機物分解成無機養分。經過堆肥處理后,生活垃圾變成衛生的、無味的腐殖質。既解決垃圾的出路,又可達到再資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養分含量低,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所以,堆肥的規模不易太大。  不論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焚燒或堆肥處理,都必須要有預處理。  預處理程序首先要求居民將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質、有機物質和無機物質分別裝袋,然后,垃圾處理公司按垃圾分類收集和運送,分類處理和利用。  表1美國部分焚燒廠的主要技術指標  城 市  主要  技術指標  新澤西州的Glouccster  county  佛羅里達州  的Broward  county  馬里蘭州  的  Baltimore  馬薩諸塞州  的North  Andover  新罕布什爾  州的  laremant  佛羅里達州  的St.  petershurg  紐約的  Pee  kskill  適用于人口(萬人)  20  65  85  75  7  100  85  處理線個數  2  3  3  2  2  3  3  單線處理能力  287.5  750  750  750  100  1000  750  每天日處理  能力  575  2250  2250  1500  200  3000  2250  平均日處理量  460  1800  1800  1200  160  2250  1800  燃燒溫度F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能量回收形式  電能和蒸氣  電能和蒸氣  電能  電能  電能  電能  電能  發電機容量(kW)  14×10  60×10  60×10  40×10  4.5×10  75×10  60×10  蒸氣量(p/h)  1.2×10  5.1×10  5.1×10  3.96×10  4.6×10  7.02×10  殘留物縮減量  95%  95%  95%  95%  95%  95%  95%  回收材料  鐵  鐵  鐵和聚合物  鐵和聚合物  聚合物  鋁鐵聚合物  聚合物鐵  三、美國城市生活垃圾與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的差別  美國城市垃圾的成分與我國部分城市垃圾的成分對照見表2。由表2可知,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與美國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有明顯的差別,美國垃圾的有機物質多,可回收或燃燒的成分高,我國的城市垃圾中無機物質占有很大比例,即使像上海、北京這類大城市,煤氣的普及程度高,有機物質有一定的量,而無機物質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大。因此,這就決定了我國垃圾處理方法與美國的垃圾處理方法應該有較大的差別,要走自己的路。  表2美國城市垃圾的成分與我國部分城市垃圾的成分對照  國家  城市  成 分  美 國  中 國  全國統計 (%)  Baltinore (%)  上海市(%)  北京市(%)  哈爾濱(%)  南寧市(%)  金屬  8.50  8.90  0.53  0.80  0.88  0.47  玻璃陶瓷  12.00  8.40  2.05  10.75  2.56  4.52  廚余垃圾  13.00  29.00  42.70  49.77  16.62  14.58  紙張  51.00  36.40  1.61  4.17  3.60  1.83  紡織品  3.00  0.47  1.46  0.50  0.60  塑料  4.00  7.30  0.40  0.61  1.46  0.56  可燃其他  物質  3.00  -  -  -  -  惰性物質  5.00  52.24  32.44  74.38  77.44  其他  10.00  四、礦物加工技術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中的應用  綜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焚燒的堆肥處理都有它們各自的優點,但也有不可回避的缺點。解決的辦法就是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采用礦物加工技術和設備回收再生大部分有用的物質(占50%~80%),然后將剩余部分不能回收的物質(占50%~20%)分別送去填埋、焚燒或堆肥等。這樣能將城市生活垃圾做到無害化、減量化和再資源化,并且,節省大量資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流程如下圖所示。  礦物加工技術和設備是礦山生產過程的重要環節,它起到回收有用礦物和提高品位的作用。在煤炭、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稀有金屬和非金屬等礦山應用很廣,技術也成熟。  礦物加工技術包括物料的手揀、粉碎、篩分、分離、脫水、尾礦處理等方法。這些方法也可以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再生。這樣,可以從垃圾中回收有用物質,不僅減輕環境污染而且可以有較高的經濟效益。  礦物加工技術回收垃圾中的有用物質,通常采用手選、機械和自動化分選,將無機物質回收再生。如用手選,靠人的感官按原料的物理特性預分離、分類,在手選輸送帶上手選工可將有用物質撿出,這是較經濟、簡單的辦法,但勞動量較大。如用磁選法吸取廢鐵;利用光濾系統和光電管分選各種玻璃;利用彈跳振動分選軟、硬物質;利用篩分和分極處理粒度不同的物質,利用重力選礦方法分選密度不同的物質等。例如,對塑料自動分選、粹碎、清洗和造粒等工藝以達到塑料制品再生,對廢舊電纜要以采用粉碎、肅離和重力分選技術將橡膠、塑料和金屬電線分離。東歐國家十分重視玻璃回收,波蘭回收玻璃占玻璃容器的30%~35%,捷克、匈牙利為30%。在芬蘭,人們將爐渣、麥稈、破布、硬紙等物分選出來,搗碎混合,經高溫高壓制成十分堅固的垃圾墻。如從廢蓄電池和廢干電池中回收再生有用金屬。廢玻璃可再生,或生產玻璃鋼、馬賽克和水磨石。廢金屬可分選、冶煉再利用。廢紙可回收造紙。據報道常州市一年利用部分廢品的加工工業產值突破2000萬元,利潤可保證環衛部門年正常經費,效益明顯。  對金屬、塑料、高分子聚合物進行加工,在制造業中回收。廢塑料制品對環境的污染一直是個嚴重的問題。美國利用廢舊塑料回爐生產與利用新原料相比,節省能源85%-90%,并獲取了可觀的熱能,如熔化45公斤高密度聚氯乙烯可獲得2000單位(英制)的熱量。德國不僅開發“再循環原漿”技術回收多種廢塑料,還使塑料垃圾分子結構在高溫高壓下發生氫化作用,將塑料還原成原油。大如船舶、機車、卡車、機床的折卸,中如加工行業中車、磨、刨、削產生的碎屑,以及社會中由回收站回收的碎金屬,均需按其物理性質,及時而精確地手選分類、包裝登記、存放,然后發運至金屬冶煉廠。這是從廢金屬直接冶煉出單質金屬及各種類型合金的重要保障,可大大縮短某些金屬的再生周期。  城市生活垃圾經回收利用后不可用或無法利用的殘渣,需要最終處理。一般有整體傾倒填埋、堆肥和焚燒等方法。整體傾倒最為簡便,費用也少,但若傾倒量超出環境自凈容量,會嚴重污染環境。  五、結束語  1、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性的認識,并制定相應的法規,要求居民將生活垃圾分類袋裝,做到分類收集、分類運送、分類處理利用。難度大,但必須這樣做,不然城市垃圾無法解決。  2、減少城市生活垃圾的發生量的主要措施是: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長,提高廢品回收率,增加氣體燃料的供應,增加半成品供應。  3、采用礦物加工技術和設備回收再生大部分有用的物質(占50%~80%),將剩余的小部分不能回收的物質(50%~20%)分別送去填埋、焚燒或堆肥等,真正做到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和再資源化,并節省大量的投資。  4、加大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投資力度。實行垃圾管理制度化,成立垃圾處理公司,對市政府負責,保證垃圾處理后不污染環境,有關各方都要通過合同、法律條款對垃圾進行制度化的管理。對居民和企、事業單位衽噸垃圾收費制度,促進城市垃圾環衛制度的良性發展。  5、鼓勵和支持個體有照經營者收購品種零星、價格低的廢舊物資發牙膏皮、廢蠟紙、鮮牛奶袋、飲料袋、物品包裝袋等,并減少包裝的紙類、塑料類等物,簡化包裝。重視二次資源的開發,不但可緩解原料和能源的不足,還可凈化城市、保護環境,減少垃圾污染。  6、個體撿垃圾者隊伍的發展,給城市環境衛生、社會治安都帶來了麻煩和不利。為此,必須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資源開發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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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垃圾和園林垃圾餐廚垃圾占生活垃圾的多少

餐廚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最為普遍的廢棄物,屬于城市生活垃圾,其主要成分包括淀粉類食物、植物纖維、動物蛋白和脂肪類等有機物,具有含水率高,油脂、鹽份含量高,易腐爛發臭,不利于普通垃圾車運輸等特點。這類垃圾若不經分類專項處理,會對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 餐廚垃圾主要來源于餐飲服務業、家庭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食物加工下腳料(廚余)和食用殘余 (泔腳)。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逐漸加快,餐廚垃圾的產量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在國內的大型,特大型城市中如北京,上海,深圳等,餐廚垃圾的日產量已達數千噸,全國餐廚垃圾的年產量達到千萬噸,單純填埋的話,占用大量土地,產生的垃圾滲濾液和填埋氣體也需要后期處理,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餐廚垃圾目前在很多城市尚未進行規范化管理,收集容器擺放地環境臟亂,孳生和招引蚊、蠅、鼠、蟑螂等害蟲,易傳染疾病,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垃圾收集地附近容易產生難聞氣味,引起人們感官上的反感;由于餐廚垃圾含水量較高的特性,在運輸的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運輸車輛不規范,易發生餐廚垃圾外漏和傾灑,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交通;最主要的是城市餐飲企業的垃圾多被養殖戶收集,作為養殖飼料直接使用,垃圾未經處理進入人類食物鏈,危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同時地溝油也被收集起來重新煉制成為廉價食用油,在市場上再次流通,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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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具體的政策法規急

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第四條(管理部門)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區縣政府和鄉鎮、街道職責)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七條(目標編制)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包括市、區(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類投放實施區域推進指標等內容。第八條(垃圾產生者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第九條(清潔生產)本市鼓勵研發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促進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第十條(包裝物減量)本市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有關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第十一條(果蔬菜皮減量)本市大型果蔬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理;標準化菜場實行凈菜上市。第十二條(低碳消費)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本市旅館、餐飲等經營單位應當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飲經營單位還應當提示并指導消費者適量消費。第十三條(綠色辦公)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實行綠色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第十四條(配套政策和標準)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質量技監、商務、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準。第十五條(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2] 第二章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要求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藥品等廢棄物;(三)濕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及投放規范,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務單位為責任人。(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三)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四)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由業主整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承擔下列職責:(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二)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壓縮收集站;(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必要時,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第十九條(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一)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減少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本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步驟,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條(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第二十一條(分類投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細化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細化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內容,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規約。第二十二條(報告和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未達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后,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進,并可以根據改進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2] 第三章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第二十三條(鼓勵參與)本市鼓勵通過社會化方式,促進與激勵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宣傳動員)綠化市容、環保、商務、旅游、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并組織開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教育和實踐等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二十五條(購買服務及示范指導)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導活動。住宅小區可以安排示范指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工作)本市市容環衛行業協會、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旅游行業協會、連鎖經營協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分類計量和統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實行重量統計。第二十八條(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縣)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縣)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準中,應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第三十條(績效考核)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第三十一條(信息系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系統,用于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并逐步與商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一)單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責;(二)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告知、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違規行為。 [2]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四條(單獨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居民裝修垃圾,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章有單獨投放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分類收運處置)對于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擴展資料:一、《辦法》制定的意義《辦法》是旨在通過法治方式改變和規范垃圾收集行為,提高本市垃圾處理水平的一項重要立法決策,其意義主要是:第一,標志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點。《辦法》是在總結上海以往多輪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尤其是2011年以來的試點工作經驗,借鑒國際上大城市垃圾分類法律實施經驗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確定的法律制度。其實施意味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從試驗性探索到確定性的法制化新起點。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態文明水平。垃圾處理已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有助于促進和提升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國際形象,有助于黨的十八大報告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在上海的落實。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體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最終體現在公民個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為習慣的形成。此項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組織推動和監管實施,又需要市民的廣泛行動,也需要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通過對此項工作所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立法明確,能夠更好地促進上海市民良好行為習慣的盡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體水平。二、《辦法》的特點及主要內容(一)《辦法》適用上“分步推進”的特點《辦法》的主要特點:一是,在法律適用空間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施行分類投放,而是由綠化市容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具體區域,不斷地有序推進實施。二是,從制度約束上,《辦法》設定的處罰條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適用。而是根據漸進性特點,在實施初期,對垃圾分類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進行勸阻、教育。但如果在垃圾分類工作推進較為成熟和成功的小區中,對個別較為惡劣的行為,會依法處罰。當然,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行為的處罰,將會隨著垃圾分類法律制度實施的深入而不斷加強完善。(二)明確垃圾分類減量監督管理和推進落實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推進,政府責無旁貸,且需合力推動。《辦法》確立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推進模式:(1)市綠化市容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2)市商務委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負責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3)區縣政府是垃圾分類減量的責任主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域內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此外,市發展改革、財政、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準,配合實施。(三)確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類標準本市垃圾分類標準已從早期試點的有機、無機二分法,逐步拓展為2011年以來試點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此次立法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延續了四分法分類標準。考慮到試點中市民對垃圾“干濕分類”命名的認可度高于“廚余與其他垃圾分類”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將原四分類垃圾名稱微調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同時授權市綠化市容局制定細化分類目錄,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體分類要求。(四)明確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要求考慮到不同區域產生垃圾的類別、數量不同,《辦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則,區分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以及公共場所等三類區域,設定了差異化的設置要求。同時,《辦法》也授權市綠化市容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公布設置規范,明確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具體內容。(五)建立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開展實施,《辦法》首先根據場所區域差異、實行物業管理情況、出租及委托經營情況等因素,區分道路等公共場所、客運站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等四類,確定了不同責任人。其次明確管理責任人的三個主要職責:(1)設置分類收集容器;(2)分類駁運;(3)宣傳指導和勸告制止。(六)明確垃圾分類減量促進措施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需要一個長期推進過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動,《辦法》專章明確了一系列分類減量促進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勵通過社會化精神和物質獎勵方式,促進與激勵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二是,行政部門、媒體都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垃圾分類減量知識應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三是,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垃圾分類行為的指導活動。四是,要求各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循規。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

5,上海居民建筑垃圾如何處理

上海安山環衛保潔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拉渣土為主、長期承接全市大小渣土清運、垃圾清運工程、黃石渣土清運、土方運輸、貨物運輸、建筑工地渣土清運及小區內外裝修垃圾清運專業服務公司,在上海地區參與過世博園區大小場館的垃圾清理工作.
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場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場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筑垃圾應根據使用要求破碎后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筑垃圾可不經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建筑垃圾暫存堆場主要利用城鎮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處建設,條件成熟后,可將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轉運至填埋場處置。建筑垃圾暫存堆場應選址在交通方便、距離建筑垃圾產生源較近,近期不會規劃使用、庫容量滿足暫存堆放要求的地區;禁止設置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活動的坍塌地帶、風景游覽區和文物古跡區。 建筑垃圾填埋場可以市、縣為單位集中設置。建筑垃圾填埋場宜選擇在自然低洼地勢的山谷(坳)、采石場廢坑等交通方便、運距合理、土地利用價值低、地下水貧乏的地區;填埋庫容應保證服務區域內損毀的建筑垃圾和災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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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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