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上海省人民政府官網
上海市教育學會成立于1957年3月,“文化大革命”期間停止活動,1978年2月恢復。是研究教育理論和實踐的群眾性學術團體,具有社會法人資格,是上海市社聯和中國教育學會的團體會員。學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上海市教育理論與實踐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交流國內外教育科研的信息與教育工作經驗。上海市教育學會現任會長張民生,副會長:葉瀾、胡瑞文、尹后慶、蔣威宜、唐盛昌和姚宗強,秘書長:許象國。
10. 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根據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印章刻制業的治安管理,促進印章刻制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印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印章刻制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相關部門職責)
本市工商、稅務、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印章刻制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行業協會職責)
市印章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印章刻制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條(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公章刻制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制度。
未取得《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不得經營公章刻制業務。
禁止在《許可證》核定的地點以外設立公章刻制攤點。
第七條(公章刻制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申請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經營場所及刻制公章的設備;
(二)營業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的特別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經營公章刻制業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
(一)被吊銷《許可證》的經營公章刻制業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自被吊銷《許可證》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三)國家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第九條(從業人員要求)
第十條(申請審批程序)
需要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經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縣公安部門審批;區、縣公安部門在接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經營條件的,由區、縣公安部門發給《許可證》;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區、縣公安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禁止租借、轉讓、復制、涂改或者偽造《許可證》。
第十一條(變更手續)
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變更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單位或者商號名稱、經營地址、核定的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發證的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年審制度)
本市對《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接受發證公安部門的年度審驗。
第十三條(一般印章的刻制)
經營印章刻制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承接科目章等印章刻制時,應當查驗委托刻制印章單位的介紹信等有關證明;承接姓名章、藝術章等印章刻制時,應當查驗委托刻制印章人的身份證。經營印章刻制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將查驗情況予以登記并保存3年備查。
第十四條(公章的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