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標準中有級別要求所稱“省級”指“省部級”,“市級”指“省轄市”,“縣級”指“縣和縣級市、區”,且均包含“本級及以上”。
第三條 城市學校指駐地在縣城及以上的學校(含地處農村的高中),農村學校指駐地在鄉、鎮(不含縣城所在鎮)及以下的學校。按農村教師申報的人員須近3年以來在鄉、鎮及以下學校任教。其中鄉村小規模學校(指不足100人的偏遠鄉村小學和教學點)須有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出具學校名錄和編制部門批復的在編在崗教師名單。
第四條 本標準中有級別或層次要求的內容為基本要求,如獲得更高級別或層次的為符合相應要求。
第五條 本標準中同一內容的業績不重復使用。
第六條 擔任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指擔任班主任、團隊輔導員、共青團專職書記、年級組長、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學校藝體及綜合實踐活動負責人、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等,校領導、黨支部書記、教務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隊工作負責人工作可視同于學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論文發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匯集等。綜述、通訊報道、試卷(題)及習題研究等不作為評審論文對待。正式出版的學術論著不含習題集、教輔資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論文是指被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等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所收錄;發表的論文應可通過中國知網、清華同方、萬方數據資源系統、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等國內主流文獻數據庫檢索到;出版論著的ISBN書號及核字號CIP能從中國新聞出版信息網查詢到。在單位內部交流的論文須加蓋單位公章,并出具評價意見。
第八條 循環教學工作要根據學科特點掌握,小學分低年段和高年段或低、中、高三個年段,高中、初中有關學科根據課程設置方案循環。
第九條 教師資格證問題。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必須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具體專業不作要求;取得較高級別學校教師資格證人員,到較低級別學校任教,可視為具備相應資格;幼兒園教師須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須具備相應資格;擔任校長職務的須取得校長培訓合格證。
第十條 學歷與申報專業問題。本標準中所指學歷為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學歷。參加工作后取得的學歷,達到相應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本標準中除申報英語、體育、音樂、美術、信息技術、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專業的人員,所學專業應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大學本科畢業并獲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小學和農村初中從事英語教學,申報英語專業可視為合格學歷)外,其他所學專業不作硬性要求。農村學校教師申報特殊專業,其學歷層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與所學專業不一致,申報一級教師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15年或申報高級教師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20年,可不受專業限制正常申報。
第十一條 從事專業與申報專業問題。從事專業指職稱證書專業。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的人員,除特殊專業外,中學教師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內同類專業不需轉評可直接申報高一級職務;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專業之間轉換工作崗位的人員,須先進行專業轉評,滿1年后方可按新的專業申報高一級職稱,轉評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計計算,工作業績合并計算;小學、幼兒園教師其他專業和小規模鄉村學校教師的所有專業可不作硬性要求。但申報人員所獲得優質課(包括示范課和觀摩課)專業和申報專業須一致或相近。
第十二條 有關人員申報問題。
(一)申報人員應按現所在崗位申報,并在“單位類型”中如實填寫有關項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農村初中”、“農村小學”等。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等不同崗位工作過的人員,應在工作經歷中予以體現,在不同崗位的聘任年限累計計算,工作業績合并計算,但優質課、示范課、觀摩課證書須與現崗位一致。
(二)專職從事教育管理的校長(包括專職書記)申報高級教師以上職稱時,僅限申報“教育管理”專業,并在《評審表》和《評審簡表》中注明擔任職務及時間。
(三)在中小學校兼任教學管理和教學工作的非正職人員,如課時量達到相應要求,可按一線教師申報;課時量達不到相應要求的人員,單位類型按“其他教學機構”申報,申報評審條件按相應層次教研員執行,即省屬學校按省教研員、市屬學校按市教研員、縣(市、區)屬學校按縣教研員、鄉鎮學校按鄉鎮中心校教研員申報評審;兼任教學管理和教學工作的人員,應在《評審表》和《評審簡表》中注明擔任職務和時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簽字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