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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賃,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13 14:10:1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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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有住房可以出租嗎

法律分析:一、第一種情況是“公房租賃”中的同住人,又稱“共同居住人”。主要涉及問題:公有住房的居住權問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變更問題等。二、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問題:公有住房出售中誰有購房資格三、房屋拆遷中的同住人,主要涉及問題:是否可以作為被安置對象享受拆遷安置權益。法律依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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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公房承租人如何變更

陳志群律師答復:《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明確規定:“公房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可見,在未發生承租人死亡、遷離、變更租賃關系等法定承租戶名變更的情況下,經同住人協商,也可以變更承租戶名,但新的承租人應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的,可申請將承租戶名變更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順序書面確定一個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上海的公房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來管理。 房地局 在【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中這樣規定: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戶名的變更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問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你可以再去物業管理部門申訴,也可以向其上級區縣房地局申訴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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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 (二)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于1999年12月27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即將同時廢止。現對《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有關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公有房屋租賃管理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的公有房屋租賃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各區縣房地集團公司依法受托管理的代管、代理經租等房屋的租賃參照公有房屋租賃執行。 二、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對已發放《租 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換發。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后15日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與實際不符的租賃憑證,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公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轉租、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四、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處理 公有房屋在交付時存在缺陷,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出租人應當及時修復,租金仍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房屋缺陷的范圍和修理期限,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的急修項目和一般修理項目的范圍和期限執行。 五、公有房屋租賃保證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保證金,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挪用租賃保證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損壞房屋的賠償、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歸還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六、改變公有房屋用途 改變房屋用途是指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改變房屋實際使用狀況。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響相鄰房屋使用; (四)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 有下列改變公有房屋用途行為之一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 (一)居住房屋改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七、公有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 公有房屋的合用部位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權的天井、曬臺、園地、灶間、衛生間等部位。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30日內協調處理,并出具書面意見。 除恃強占用和任意占用合用部位,影響相鄰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予調整外,一般應維持爭議前的使用狀況。原使用部位較大的承租人承租權轉讓、交換等遷出的,出租人可適當調整合同部位的使用。 八、公有房屋的養護和維修 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有房屋的養護和維修責任由出租人承擔。 出租人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房屋完好狀況檢查;對房屋的結構、水落管、外墻粉刷、避雷裝置以及走廊、扶梯間外門窗每年檢查一次;電梯、水泵(產權屬于自來水公司的除外)應定期保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應巡回疏通;屋頂水箱年檢修清洗兩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理范圍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修。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應予登記,并發給報修憑證。公有房屋修理包括急修項目和一般項目。 其中急修項目包括: (一)房屋結構性損壞而發生危險; (二)因室內線路故障而引起的停電和漏電; (三)因水箱水泵故障和進水表以內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龍頭嚴重漏水; (四)樓地板、扶梯踏步板斷裂和陽臺、曬臺、扶梯等各種扶手欄桿松動、 損壞; (五)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盤等設備漏水; (六)電梯故障,不能正常運行; (七)其他屬于危險性急修范圍的項目。 一般項目包括: (一)各類鋼、木門窗損壞; (二)水衛設備零件損壞; (三)層面滲漏水; (四)發生其它屬于小修養護和便民服務范圍內的損壞。 其中,房屋急修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天內修理;一般修理項目,出租人應在三天內修理;需安排計劃修理的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周內派員到現場查勘,約定修理期限。具體報修辦法由市房地資源局另行制定。 九、承租人欠租,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法規適用 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已滿6個月的,不適用《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規定。2000年7月1日起,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適用《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規定。 十、公有房屋的轉租 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將擬轉租的情況書面告 知出租人。承租人未書面告知出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原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承租人將非獨立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轉租,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 (一)將承租的房屋部分轉租,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用于集體宿舍,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三)其他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 承租人轉租公有居住房屋,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相鄰使用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排除影響。協商不成的,相鄰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已經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承租人應當在2000年8月31日前將轉租情況書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在2000年8月31日前書面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未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原享受租金減免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公有非居住房屋轉租期間,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轉租收益,轉租收益的標準為市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二至九倍。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就轉租收益的標準簽訂書面協議。 十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承 租權的轉讓;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經租房屋承租權轉讓和交換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戶名的變更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 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十三、公有居住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安置責任 公有居住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出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再按下列情況分別承擔經濟責任: (一)因房屋出租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擔責任; (二)因房屋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責任。 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為同一人的,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后承租人騰退房屋 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時,原承租人應在出租人給予的期限內將房屋騰空交還出租人,在此期限內,承租人應當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追收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費的標準應當不低于市場租金。 十五、本實施意見對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未作規定的其他范圍,適用《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一)》。

5,這是本次租賃提取的最后一次審核如需繼續提取請于本次資金到賬五

你應該是2017年1月申請了租房支取公積金,但是到2018年,你就支取滿一年了!公積金租房支取是一年一申請,到期后的五個工作日后重新提交申請材料辦理租房支取!然后2019年1月再重新申請租房支取,以此類推
(一)提取申請人及代辦人身份證明材料1、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2、代辦人身份證及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辦人必須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3、提取申請人出具給代辦人的書面委托。4、特殊情況需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外的其他人代辦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二)提取原因證明材料1、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1)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的:購房合同、購房**(購買二手房無法提供**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所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2)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個人購房交款憑證或公有住房出售專用收據、所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3)購買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積金沖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個人購房交款憑證(一式五聯未加蓋建行業務章或現金收訖章)、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4)動拆遷安置產權住房的: 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書、房地產權證、安置住房超安置費用部分的**或收據、提取人與產權人的關系證明;(5)購買拍賣產權房的:房屋拍賣確認書、房地產權證、購買拍賣房的**或收據、提取人與產權人的關系證明;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1)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鄉鎮或城鎮用地證明(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地產權證、區、縣建管部門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復、提取人與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產權人的關系證明;(2)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區、縣房管部門關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證明(城鎮地區私房可憑危房督修通知)、鄉鎮或城鎮用地證明或原房地產權證、大修工程費用的收據或**、提取人與土地使用人或原產權人的關系證明;3、離退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男性60歲,女性50歲)可直接憑本人身份證提取,未到達退休年齡的還需提供退休證及養老金發放證明(養老金核定表或養老金發放卡或領取養老金的存折);4、死亡戶口注銷原因是死亡的戶籍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或醫院死亡鑒定通知書、繼承人合法繼承身份的證明材料(可以是與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或經公證處公證的遺贈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5、戶口遷出本市戶口注銷遷出本市的戶籍證明(或外省市的戶籍證明);6、出境定居注銷原因為出境定居的戶籍證明或出境定居的簽證和由指定機構提供簽證翻譯件;7、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市或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關于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8、外省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外省市戶籍證明、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9、一次性提前結清貸款本息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沖還貸審核系統打印的《個人貸款提前結清憑證單》和借款合同、提取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10、合并賬戶單位出具的重復建立個人賬戶證明。11、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消費(1)提取資格證明材料?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的證明(經街道民政部門確認);? 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患重大病且造成生活困難的:提供經二級以上醫院門診辦公室蓋章確認的《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患重大疾病證明》;? 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困難的:提供《勞動手冊》、《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審核表》、《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家庭成員年收入證明》。(2)提取原因證明材料——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或物業管理費①房屋租賃憑證(公有住房為租用公房憑證、其他房屋為經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或房地產權證;②租用公房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物業聯系單》,租賃經交易中心登記的產權房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已付清的同時提供物業公司開具的租金(包括其他支付租金的有效憑證)或物業管理費收據或**;③提取人與承租人或產權人的關系證明(需是配偶、直系血親、同戶成員關系)。——售后公房物業維修①房地產權證;②物業公司開具的物業維修費**;③提取人與產權人的關系證明(需是配偶、直系血親、同戶成員關系)。1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應提供:(1)符合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2)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即《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3)由區(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符合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符合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應提供:(1)家庭所有成員(家庭所有成員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包括以下幾種:① 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提供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②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或自由職業者,應提供當年度的納稅憑證。③ 處于失業狀態的職工,應提供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出具的職工收入證明。(2)符合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應提供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3)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即《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無須提供《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區縣局私房出租代征點出具的《稅務機關**統一**》。注:如在異地購房,房產證或購房合同抵押在借款銀行或交易中心的,需在該復印件上加蓋當地交易中心和抵押銀行公章才能作為原件使用)

6,上海公有租賃房拆分的條件

一、本《解答》所指的國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圍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僅適用于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但單位分配住房寸與職工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分割而發生的糾紛,哪些人員應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共同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末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四、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人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六、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承租人就居住問題和拆遷安置達成協議,現一方反悔,如何處理? 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戶籍人籍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時或入住被拆房屋時就房屋居住或拆遷補償等作出承諾的,或者同住人與承租人在拆遷時就補償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承諾或協議系一方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可該承諾或協議的效力。 七、承租人與同住人等因對獲得的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是用于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一般應當用于購房,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支持當事人分割貨幣補償款的要求: 1.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同住人與同住人之間矛盾特別尖銳,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當事人居住困難,或當事人曾達成協議同意分割貨幣補償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八、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足以在市場購得房屋的,當事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分割貨幣補償款? 答:當事人協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法院在審理時,可不考慮分割后各當事人所得的補償款能否在市場購得房屋;當事人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應予以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購房能力。如依據分得的補償款,確實無法在市場購得房屋,保證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非居住用途補償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租借給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該補償問題應當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與租借人另行解決。 個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 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已經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一、本《解答》所指的國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圍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僅適用于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但單位分配住房寸與職工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二、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分割而發生的糾紛,哪些人員應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糾紛中,一個或數個共同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的其他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同住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末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參加訴訟的同住人,其在訴訟中的相關事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四、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人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六、相關利害關系人與承租人就居住問題和拆遷安置達成協議,現一方反悔,如何處理? 答:相關利害關系人在戶籍人籍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時或入住被拆房屋時就房屋居住或拆遷補償等作出承諾的,或者同住人與承租人在拆遷時就補償達成協議的,如果相關承諾或協議系一方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可該承諾或協議的效力。 七、承租人與同住人等因對獲得的公有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是用于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一般應當用于購房,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支持當事人分割貨幣補償款的要求: 1.承租人與同住人之間、同住人與同住人之間矛盾特別尖銳,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當事人居住困難,或當事人曾達成協議同意分割貨幣補償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 八、拆遷取得的補償款不足以在市場購得房屋的,當事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分割貨幣補償款? 答:當事人協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的,法院在審理時,可不考慮分割后各當事人所得的補償款能否在市場購得房屋;當事人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應予以購房還是予以分割,意見不一的,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購房能力。如依據分得的補償款,確實無法在市場購得房屋,保證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非居住用途補償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租借給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該補償問題應當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與租借人另行解決。 個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 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已經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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