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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人員名單,2014年松江法院院長是誰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27 08:18:4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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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松江法院院長是誰

2014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院長:張長青

2014年松江法院院長是誰

2,上海一中院是不是松江區人民法院的上一級

是的。昂際航電公司迫害員工案((2020)滬01民終8430號)二審已在2020年9月2日開庭審理。現(2020年10月22日)還未收到上海一中院審判長葉佳,主審法官顧穎的判決書。誰知道這兩位法官的職業操守如何?以下是本人掌握的一些資料:葉佳,男,1983年6月生,漢族,安徽歙縣人,研究生,法學碩士,2007年7月參加工作,200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于2017年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顧穎,女,1982年10月生,漢族,江蘇南通人,研究生,法學碩士,2007年7月參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于2017年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上海一中院是不是松江區人民法院的上一級

3,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哪

松江區法院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80號電話:021-67735555
案件受理大廳前臺的法官還是臨時工,就是故意刁難你,在該法院審判的案件,所有資料該法院都有,還要當事人再提供一份,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用以前的話說就是本本主義,官僚主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哪

4,申請追加公司股東及法人為被執行人勝訴后公司一直不接收審判結果是什么

執行難是眾所周知的“老大難”,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嚴厲打擊老賴,各地法院針對執行難也是十八般武藝上陣,并且在近期確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執行難仍然困擾著眾多申請執行人。我國《公司法》2005年確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2014年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使得一人公司蓬勃發展。但是基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為了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如果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是否可以在執行中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本文將進行詳細分析。一、 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相關法律文件 我國現階段暫未制定專門的強制執行法,對于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有關的法律文件如下: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 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規定: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財產混同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第2款規定:(二)除因夫妻共同債務、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四)項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20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 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實務現狀筆者通過在裁判文書網輸入關鍵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追加股東然后輸入時間(2019年)及地域進行篩選,通過對上海、天津、山東、福建四地執行追加股東連帶責任案件。2019年上海相關案例為62個,其中10幾個案件法院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天津相關案件39例,其中5個案件被法院駁回追加申請;天津216個相關案例,其中僅5個案件被駁回追加申請;福建省74個相關案例中3個案件當事人申請被駁回。僅就2019年該四地區來看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被駁回概率還是較低的,對于被駁回理由本文下文會采用案例進行具體分析。三、 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四種途徑筆者通過對2019年上海、天津、山東、福建四個地域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案例的檢索分析發現,申請人主要是通過以下四種途徑:1、執行異議、復議相結合。當事人在執行中提出申請,由執行法院進行審査是否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 對于審査結果不服的, 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的申請。實踐中存在復議之后另行起訴,追加一人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2、執行異議、復議、異議之訴相結合。當事人不服在執行實施階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 依次申請異議審査, 并申請復議, 在實踐中, 復議后存在另行起訴,要求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和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兩審的路徑。3、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相結合。當事人不服在執行實施階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路徑。4、直接訴訟。當事人在經過執行一人公司后,未獲得債務的清償,其主動去提起訴訟,追加一人公司股東,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四、執行追加一人公司股東不被支持的情形 1、股東下落不明或申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執異94號;2、一人公司股東證明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7執異254號;3、一人公司已注銷,在注銷過程中成立清算組并提交清算報告艾利(中國)有限公司與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執異1號;4、債務人經法院查明非一人公司信盛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沈焱糾紛案---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7執異80號;5、一人公司股東未實際參于公司的經營陸相慧、黃浩民間借貸糾紛案---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0811執異938號;6、“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規定于德格、日照市寶宸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9)魯1102執異80號;7、一人公司在執行過程中經清算后辦理注銷登記河南帕加尼皮業有限公司與鄭馬恩糾紛案--- 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2019)閩0206執異56號;8、一人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對其執行依法終結李建新與李明糾紛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3執異72號;附:案例判決原文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案(2019)滬0104執異94號當事人信息申請執行人: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法定代表人:吳雪梅,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衛芳,廣東維強(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執行人: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法定代表人:朱國梁,執行董事。第三人:朱國梁,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案件描述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銘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郁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錦銘公司以豐郁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唯一股東為朱國梁,豐郁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現申請追加朱國梁為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本院查明經審查查明,本院對錦銘公司與豐郁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8)滬0104民初20652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因豐郁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錦銘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19)滬0104執561號。另查,豐郁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8日,經營期限至2030年5月27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朱國梁。在本案審查過程中,本院通過快遞向朱國梁送達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聽證傳票等材料,送達地址為朱國梁的戶籍地,但郵件被退回,錦銘公司亦無法提供朱國梁的其他聯系地址。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股東,考慮到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其實體權利義務將產生重大影響,故應當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東進行舉證、言辭辯論以及對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時提起訴訟的權利。本案系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而執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訴訟程序,故在本案朱國梁去向不明,未能向其送達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等材料,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豐郁公司財產與朱國梁財產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朱國梁為被執行人。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裁判結果駁回申請執行人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朱國梁為(2019)滬0104執561號案件被執行人的申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審判人員審判長王儀蔚人民陪審員劉梅娟人民陪審員張敬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書記員書記員陳琪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9)滬0117執異254號當事人信息申請執行人: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法定代表人:翟建勛,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執行人: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法定代表人:邵雪芬,負責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鵬。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克虎。第三人:邵雪芬,女,1964年8月2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谷陽北路XXX弄XXX號XXX室。案件描述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震濃銘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氏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震濃銘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要求追加第三人邵雪芬為(2018)滬0117執4705號一案的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查,現已審查終結。申請執行人震濃銘公司申請稱,其與被執行人鳳氏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松江法院已受理,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被執行人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故請求追加第三人邵雪芬為(2018)滬0117執4705號一案的被執行人。為此,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工商信息等證據為證。被執行人鳳氏公司稱,不同意申請執行人的異議請求。被執行人雖是一人有限公司,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已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鳳氏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在2015年度、2016年度均編制了財務會計報告,2017年10月23日經上海安倍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了審計。2017年、2018年度也編制了財務會計報告,相關審計未完成。根據上述事實,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為此,被執行人提供了(2017)滬0117民初10192號民事判決書、(2018)滬01民終6777號民事判決書、公司2013年、2014年原始憑證、2015年、2016年審計報告及2017、2018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收條、銀行對帳單、銀行收款通知等證據為證。第三人邵雪芬未作陳述。本院查明本院經審查查明,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對震濃銘公司與鳳氏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7)滬0117民初1964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定:“一、被告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4,024,522.50元;二、被告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024,522.50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計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295元,減半收取36,147.5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41,147.50元,由原告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15,087.5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6,0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鳳氏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滬01民終609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鳳氏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震濃銘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18)滬0117執4705號。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地址,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限令被執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并交付本院執行費55,974元。至期,被執行人未到庭履行。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凍結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但是無存款可供執行。本院已經將上述被執行人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除此之外,經本院集中查詢,未在本市轄區發現被執行人公司的銀行存款、股票、房產、車輛等財產線索。執行中本院已經兩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協調,最終協商未果。至此,本案執行標的暫無執行條件。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其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院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另查明,被執行人鳳氏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第三人邵雪芬一人。以上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公司檔案機讀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執行人提供的審計報告、原始憑證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震濃銘公司財產與邵雪芬個人財產是獨立的,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震濃銘公司財產與邵雪芬個人財產存在混同,故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邵雪芬為被執行人。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裁判結果駁回申請執行人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邵雪芬為(2018)滬0117執4705號案件被執行人的申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審判人員審判長潘建華審判員周軼人民陪審員許秋桑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書記員書記員趙和貴艾利(中國)有限公司與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9)滬0104執異1號當事人信息申請執行人:艾利(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法定代表人:ROGERIOPAULOMACIASMACHADO,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明,江蘇鎮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偶超,江蘇鎮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執行人: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瀏陽市。法定代表人:王國慶,執行董事。第三人:王國慶,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案件描述本院在執行艾利(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利公司)與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艾利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王國慶為(2015)徐執字第4973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艾利公司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為:本公司與好雨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作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672號民事判決,判令好雨公司支付本公司貨款313,187.32元及遲延付款費。判決生效后,好雨公司未履行判決,本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件案號為(2015)徐執字第4973號。執行過程中,法院扣劃好雨公司貨款70,286.97元,余款未得到清償。之后,法院以好雨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中止了案件的執行。經本公司調查發現,好雨公司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其在注銷過程中出具的清算報告明確“如有未清償債權債務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好雨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王國慶一人,出資比例10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王國慶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好雨公司的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情況下,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本院查明經審查,好雨公司的工商登記備案材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王國慶一人。2016年10月24日,好雨公司《股東決定》明確,股東王國慶作出決定,解散好雨公司,成立清算組,指定委托中介代理機構辦理公司注銷登記事宜。2017年1月17日,好雨公司《股東決定》明確,股東王國慶作出決定,確認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并報送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好雨公司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清算報告》明確:“如有未清償債權債務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2017年1月19日,好雨公司注銷。另查,艾利公司與好雨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本院作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672號判決。該判決生效后,艾利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件案號為(2015)徐執字第4973號。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凍結好雨公司開戶于湖南瀏陽農村商業銀行的存款賬戶,并進行扣劃。除此之外,好雨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艾利公司亦未提供好雨公司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好雨公司現已注銷,在注銷過程中成立清算組并提交清算報告,故艾利公司的申請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可以追加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裁定如下:裁判結果駁回艾利(中國)有限公司的申請。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審判人員審判長王儀蔚人民陪審員劉光妹人民陪審員張敬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書記員書記員陳琪信盛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沈焱糾紛案(2019)滬0107執異80號

5,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好不好立案

案件受理大廳前臺的法官還是臨時工,就是故意刁難你,在該法院審判的案件,所有資料該法院都有,還要當事人再提供一份,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用以前的話說就是本本主義,官僚主義。
松江區法院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80號電話:021-67735555

6,虹橋機場到松江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文誠路80號假如像一樓說的話可以搭車,就先到宜山路地鐵站或者乘938路到中山西路宜山路站下,然后回走右轉沿著宜山路走就可以到宜山路地鐵站,換地鐵9號線到終點站松江新城站下,出來地鐵站在往南走到思賢路上坐松江12路,到文誠路人民北路站下,在回走幾步路就到法院了
虹橋機場打的到2號線淞虹路站上車 然后坐到中山公園換3號線到宜山路 換9號線 到松江大學城站下來 傍邊有個公交車站 坐9路車可以到人民法院 o(∩_∩)o...
1.從上海虹橋國際機場走約470米到虹橋機場總站(空港七路)坐941路(坐6站)到水城路仙霞路站下,過馬路往左走到另一個水城路仙霞路站轉乘700路(坐22站)到莘松新村總站走到西環路站(莘松路)轉乘松莘線(坐18站)到谷陽北路站下.乘坐出租車(2.8公里,費用12.00元.晚上23:00點以后,費用15.00元)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乘坐出租車:共行駛29.3公里,費用93.00元.晚上23:00點以后,費用120.00元注意:信息僅供參考,不可作為支付依據.本費用中不含過路費和過橋費,塞車等因素可能使費用顯著增加
線路1 748路 滬古線 從748路(滬青平公路航東路站)上車,坐6站至(七寶站)下車,步行約3分鐘到換乘點轉滬古線(七寶站)上車,坐5站至(谷陽路站)下車起點步行約23分鐘30秒上車,下車后步行約21分鐘到達終點,車程26.6公里 線路2 739路 松龍線 從739路(航東路滬青平公路站)上車,坐8站至(漕寶路星西路站)下車,步行約1分鐘到換乘點轉松龍線(星西路站)上車,坐17站至(北門站)下車起點步行約27分鐘上車,下車后步行約24分鐘到達終點,車程28.4公里 線路3 91路 莘松專線 從91路(田圖站)上車,坐16站至(莘莊科技館站)下車,步行約1分鐘到換乘點轉莘松專線(莘莊電影院站)上車,坐16站至(縣府路站)下車起點步行約23分鐘30秒上車,下車后步行約13分鐘30秒到達終點,車程38.6公里
公交線路:松江24路 → 地鐵9號線 → 世博19路,全程約44.6公里1、從人民北路乘坐松江24路,經過3站, 到達松江客運中心站2、步行約80米,到達松江大學城站3、乘坐地鐵9號線,經過12站, 到達徐家匯站4、步行約420米,到達天平路廣元路站5、乘坐世博19路,經過1站, 到達虹橋機場站(也可乘坐806)百度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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