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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94號文件,上海市94歲事業單位老人去世后有何補貼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4 00:39:04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94歲事業單位老人去世后有何補貼

無論幾歲,退休人員死亡后都有喪葬費,符合條件的,其供養直系親屬有遺屬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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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2012非因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要看怎么受傷的,年齡等。不是不同的。 如需幫助,歡迎致電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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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還在用嗎

在用的,在沒有新文件下達之前老文件使用到2016年的6月30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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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關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區別

95方案在實施細則上相比較94方案略有微調,比如成本價由94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02元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60元。具體到文件就是參考:滬房改辦發(1994)第34號和 滬府(1995)22號

5,201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動遷房屋面積怎么認定

根據滬房地資拆673號文《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2條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

6,2012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之一在申請地必須戶口滿3年請問這

  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制訂本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如下:  一、準入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  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供應標準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標準供應:  (一)單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員較多、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相關標準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三、實施日期  上述準入標準和供應標準,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7,上海公積金繳費基數與社保繳費基數是怎么核定的有什么相關文件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 滬勞保基發(2006)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現就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繳費基數的確定 1、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 2、繳費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內繳費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3、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二、幾類人員的繳費基數 1、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月繳費基數按業主和幫工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2、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和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當年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3、實行統一結算管理的協保繳費專戶尚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相應增長。 三、繳費基數的申報和核定 繳費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年度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且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年工資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申報手續。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繳費單位申報的有關資料和經職工本人確認的上年度工資性收入,核定其繳費基數。 四、稽核與審計 市社保中心應組織專項稽核。市勞動保障局將通過抽樣形式對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以及相關的繳費人數等情況組織專項審計。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關于2012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2〕4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3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就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0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1年月平均工資。 2012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2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2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及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 3118元。 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四、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和對象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勞務型公司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勞務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各單位還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非在編(冊)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此外,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農業戶口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繳存情況核查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在每年度基數調整期間對各繳存單位的繳存情況進行核查。各繳存單位應準備好職工用工名冊、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書、工資核定表等資料以備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單位須配合完成確定應繳存人數、實際繳存人數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辦理年度基數調整業務。全市各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單位只為部分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外,為進一步方便單位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推出多種繳存模式。除原有支票托收繳存方式以外,各單位還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選擇委托建設銀行網上銀行繳存方式或委托扣款方式(具體辦法請見網點通知)。本市還將增設單位繳存核定的網點,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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