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凡在本區范圍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宅基地審批
第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應當在原宅基地內安排,原宅基地內無法安排的,應當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未利用地或村莊外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村莊外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手續。其中,占用耕地的,申報主體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宅基地申請人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六條 宅基地申請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村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農村村民平房宅基地標準為0.26畝(含滴水),單體二層樓房宅基地標準為0.30畝(含滴水)。
農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方可申請宅基地:
(一)兩個男孩(農村戶口)及以上,只有一處住宅,一子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且現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男到女家落戶,無房分居且現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須持結婚證及男方戶口在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取得合法落戶手續等法律證件,由女方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三代同堂且單傳,只有一處住宅,第三代因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另立門戶而現有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四)依法收回宅基地的;
(五)因交通不便、吃水困難、地道及泥石流等不適宜居住的原因需要搬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戶的;
(二)出賣、出租原有住宅或將原有住宅贈與他人的;
(三)兄弟二人一處住宅,其中一人為非農業戶口的;
(四)已購買本村房屋且已達到一戶一宅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批準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
(一)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應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接到村民申請后,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依據申請條件對申請進行審議,并將審議通過后的申請在村務公開欄內張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15日;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宅基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三)公布期滿,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應在《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及時按村或分片批量報區國土分局復核;
(五)區國土分局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轉來的《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報區政府審批;
(六)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宅基地審核過程中的具體職責:
(一)接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宅基地申請材料后,要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決議是否召開、是否有效,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確定用地范圍、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界限圖并報區規劃分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組織村民委員會,會同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到實地放線定樁、劃定四至范圍;
(三)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政府核發宅基地使用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經批準后,可以購買本村閑置房屋,并到區國土分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