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畢業于北京朝陽大學法律系,后就讀于日本東京明治大學高等專科部,1926年畢業,1928年至1936年任南京國民政府法制局二處處長、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員會編纂,1937年至1948年任湖南、四川省政府委員,民政廳廳長,國民黨內政部副部長,國民黨中央候補委員。
1、 胡長清的早年經歷1923年畢業于北京朝陽大學法律系,后就讀于日本東京明治大學高等專科部,1926年畢業。1927年起任朝陽大學、中央大學、中央政治學校、燕京大學、華西大學教授,講授民法、刑法,1928年至1932年任《法律評論》主編。1928年至1936年任南京國民政府法制局二處處長、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員會編纂,1937年至1948年任湖南、四川省政府委員,民政廳廳長,國民黨內政部副部長,國民黨中央候補委員。1949年后,他毅然決然地拒絕去臺灣,辭職回到上海,之后被張治中將軍介紹到華東司法部干部訓練班。1956年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1957年當選為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臺灣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