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1,股東退伙協議賬面內容:合伙企業及股東基本情況;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退伙原因;退伙日期;退伙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和應交稅費;雙方的義務;協議生效;其他人。
股東退伙 協議賬面內容:合伙企業及股東基本情況;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退伙原因;退伙日期;退伙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和應交稅費;雙方的義務;協議生效;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人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與本退伙人進行結算,返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對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相應扣除其應賠償的數額。退伙,如有未了結的合伙業務,待業務了結后再進行結算。
法律分析:第一,必須是退伙人的真實意思。二、除退伙人以外的所有合伙人必須一致同意。第三,退伙 協議對財產的處理和合伙債務的承擔必須作出公平的約定,且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1。(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人難以繼續參與合伙的原因出現;(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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