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連續醫療期不滿6個月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工資:企業工齡不滿2年的,為工資60%;I工資滿2年不滿4年者70%;I工資滿4年不滿6年者80%;6年以上不滿8年的,I工資90%;8年及以上者,I工資100%,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則假期基數工資-2/按勞動者正常到崗當月的70%確定工資,病假工資途徑如下:1。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崗位的工資的標準確定。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以工資集體協議簽署。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則假期基數工資-2/按勞動者正常到崗當月的70%確定工資。此外,基于上述三個原則的節假日基數工資-2/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工資。法律依據:勞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支付-0 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2、 病假 工資的 計算方法?病假工資途徑如下: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崗位(職務)工資的標準確定,2.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員工所在崗位當月正常出勤的70%確定工資。《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連續醫療期不滿6個月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工資:企業工齡不滿2年的,為工資60%;I工資滿2年不滿4年者70%;I工資滿4年不滿6年者80%;6年以上不滿8年的,I工資90%;8年及以上者,I 工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