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因我兒子已婚,需要獨立生活,家庭成員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分家達成如下協議:\nI,\n本書協議是家人平等協商達成的,從未后悔過,分家協議符合下列有效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分家協議當事人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分家-1/當事人簽字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分家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
法律分析: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n (1)締約一方的基本情況及其在家庭中的輩分;\n (2) 分家原因、理由和目的;\n (3)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的協議和清償原家庭債務的安排;\n (4)分割財產的詳細情況及其所有人的姓名;\n (5)見證人的姓名。證人不是必要的,但可以自愿成立;\n (6)當事人和證人的簽名和手印;\n (7)合同的具體時間和執行日期。\n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規定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n (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n (ii)目標;\n (3)數量;\n (4)質量;\n (5)價格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n (7)違約責任;\n (8)解決爭議的方法。\n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分家 協議符合下列有效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分家協議當事人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分家-1/當事人簽字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分家 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法律依據】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現內容的數據電文。,并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分家協議\ n當事人:xxx(父)、xxx(母)、xxx(子),家住xxx鎮xxx村。\ n因我兒子已婚,需要獨立生活,家庭成員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分家達成如下協議:\ nI。xxx承包的兩畝農田和xxx元承包的山歸兒子使用,其余歸父母使用。第二,現有兩套房子。一個是土木結構的老房子,一個是兩層半的小樓。土木結構的老房子是兒子用的,二層半是父母的。\n第三,家庭無債權債務。\n本書協議是家人平等協商達成的,從未后悔過。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存一份。\n當事人簽字:\ n \ n日期:\ n \ n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變更戶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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