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和人社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根據累計工作年限確定,年休假按照工齡計算,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享受5天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假按累計計算工齡,法律解析:職工的年休假是按照工齡計算的,而不是按照單位的工作年限。
年假按累計計算工齡。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和人社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根據累計工作年限確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年休假按照工齡計算,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享受5天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解析:職工的年休假是按照工齡計算的,而不是按照單位的工作年限。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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