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深圳如只有三千多,我建議真不要出來。特高興,因為比老家的工資高啊[呲牙]就這樣慢慢的在深圳呆了下來,記得自己剛來深圳時,在根本不了解情況下,進入了一所私立(民辦)學校,當時根本不知私立學校還分幾種,那時拿著不到800元薪水,包吃住。
1、在深圳三千五的工資,上班11個小時,該何去何從?
記得自己剛來深圳時,在根本不了解情況下,進入了一所私立(民辦)學校,當時根本不知私立學校還分幾種,那時拿著不到800元薪水,包吃住。還特高興,因為比老家的工資高啊[呲牙]就這樣慢慢的在深圳呆了下來,然而自己的朋友卻一個一個的回了老家。深圳只剩下自己了,一路艱辛,一路堅持,有歡笑,有悲傷,有失落,有為自己感到驕傲的那一刻痛累且快樂的過著每一天!現在在深圳如只有三千多,我建議真不要出來。
2、每天上班十幾個小時卻沒有加班費,公司這樣做違法嗎?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當然,還有一些工作和崗位,是不能嚴格計算工作時間的,比如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等。這部分人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執行標準是《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每天工作十幾小時,肯定是超出規定的工作時間,必須按照加班對待。按照《勞動會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加班后不能安排調休的,要支付加班費,平常工作日加班,加班費標準是150%;休息日加班,加班費是200%;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是300%,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還要看勞動合同如何簽定。如果簽定的勞動合同對加班有具體規定,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則按勞動合同執行,
另外,實行固定月薪、固定年薪的,要看工資構成中,是否有加班費,并且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足額支付了加班費用。如果勞動合同和工資構成中,都沒有提及加班費用,實際工作又遠遠超過正常規定的勞動時間的,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補償加班費用,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執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院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