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了解,自1987年深圳在全國第一次拍賣5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1988年《憲法》隨之而改,在刪除土地不得出租規定的同時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確定了目前的土地權利格局。各地出讓時一般是按最高年限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至今不到40年,不會出現大面積的住宅用地到期的情況。
首先要了解,自1987年深圳在全國第一次拍賣5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1988年《憲法》隨之而改,在刪除土地不得出租規定的同時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確定了目前的土地權利格局。我國的土地只能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權,這是有期限的,所以存在到期和續期的問題,土地擁有房產的所有權,所以房產證是沒有期限的。
統一登記后的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期限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其次,要區分房子的類型,最重要的是住宅和非住宅。1990年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一)居住用地最長出讓年限為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各地出讓時一般是按最高年限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至今不到40年,不會出現大面積的住宅用地到期的情況。有地方如溫州等地由于之前出讓過20年,30年的土地使用權,面臨到期等情形需要續期登記,2016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規定,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以下過渡性辦法處理: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
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按照《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對于非住宅用地如工業,商業等房子,現行法律規定,1、到期前一年由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2、準予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未申請續期或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不予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土地使用者交還土地使用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物權法》規定出讓人辦理注銷登記)。因此如果購買的是住宅,不必擔心續期的問題,如果購買的是其他房子如商住兩用、酒店式公寓等,都屬于非住宅用地,一般是商業用地,40年的使用權,到期后是必須申請續期并補交出讓金的,本人專注房產不動產領域問題解答,我的頭條號有多篇相關文章,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