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統稱為第四級副省級城市和第五級普通省會城市的城市(概念上涵蓋所有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不包括上述城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指的是除直轄市外擁有立法權的城市,包括省會城市城市,I類城市指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等城市的市區部分,城市分類Yes城市評估范圍,城市分類依據城市人口規模。
城市分類Yes城市評估范圍。I類城市指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等城市的市區部分。ⅱ類城市指地級市,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ⅰ類所轄的地級郊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城市;ⅲ類城市指ⅰ類和ⅱ類城市所轄的縣級市、縣和縣級郊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城市分類依據城市人口規模。規模不同城市服務功能不同。城市等級和城市號碼和城市服務范圍的關系是:城市等級越高,擁有的越少,服務范圍越大。
從法律上講,中國城市分為三級:直轄市、較大的市和地級市。較大的城市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口語。一級直轄市,二級副省級省會長春、廣州、沈陽、南京、武漢、哈爾濱、Xi安、成都、杭州、濟南,三級計劃單列市,包括深圳、寧波、青島、廈門、大連,都在十五個以上。被統稱為第四級副省級城市和第五級普通省會城市的城市(概念上涵蓋所有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不包括上述城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指的是除直轄市外擁有立法權的城市,包括省會城市城市。包括:唐山、大同、包頭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無錫、淮南、洛陽、淄博、邯鄲、本溪、徐州、蘇州、珠海、汕頭、喀什城市略低于普通省會城市,略高于普通地級市。只有一個特例:喀什。喀什是一個縣級市,由于種種原因被國家列為較大城市和經濟特區。
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條城市的規模按非農業人口數量分為大城市和中/。1、大城市,指城市及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城市。2、中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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