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的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未固定的期限Labor合同,應當訂立未固定的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無限勞動合同是unfixed期限labor合同的縮寫,無限期勞動合同是十年期限過期。
一、協商取消補償標準。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賠償金。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十年期限過期。因為工作十年可以續約,也可以辭職。無限勞動合同是un fixed期限labor合同的縮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后重新建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第二個固定期限期限labor合同勞動者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勞動期限labor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的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未固定的期限Labor合同,應當訂立未固定的期限。
企業的終止是無限期的合同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過錯后,企業可以予以辭退。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秳趧雍贤ā返谌艞l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無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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