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因此,休息日(也就是周末)可以以后補,如果加班就要補一天,一般是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r\n月加班50小時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0/費。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n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r\n(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r\n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r\n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r \因此,休息日(也就是周末)可以以后補,如果加班就要補一天,一般是加班,法定節假日-。\ r \因此,貴公司沒有依據規定帶薪休假無效。
加班,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r\n月加班 50小時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0/費。\ r \ n如果雇主不給,向勞動部門投訴。\ r \法律鏈接:《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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