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質的釋放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2.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投毒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本罪;3.主觀上,行為人有直接故意,投毒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投毒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犯罪準備是指投毒對象的購買、配置和存放,以及所期望的投毒位置的選擇,如水源、容器、蓄水池等,投毒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并侵犯了投毒。
法律分析:投放危險物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有毒物質的釋放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2.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投毒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本罪;3.主觀上,行為人有直接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毒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投毒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的直接客體是犯罪國家禁止釋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的管理秩序,以及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只要行為人故意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且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以逃避追究。投毒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投毒犯罪準備是指投毒對象的購買、配置和存放,以及所期望的投毒位置的選擇,如水源、容器、蓄水池等。,并侵犯了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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