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縣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特殊區域,嚴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運量大、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原有的要合理調整。
機場、鐵路、港口等重要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應嚴格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市設立規劃委員會。規劃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對重要規劃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建設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意見,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十二條 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審批。
主城以外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點建制鎮(含工業點)的總體規劃,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并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主城的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有關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主城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重要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主城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重要項目以及大專院校、大型廠礦、駐渝部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的,報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局部地區的專業規劃,屬主城、跨區域和重點地區的,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的,報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報的各項規劃后,應當在三十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各項城市規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各項規劃的編制必須由取得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設計資質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聽取專家、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技術經濟論證。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資料,參與并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規劃由批準機關公布。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按審定的總平面布置圖確定建設工程的規劃用地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