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的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有關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主城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重要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主城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重要項目以及大專院校、大型廠礦、駐渝部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的,報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局部地區的專業規劃,屬主城、跨區域和重點地區的,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的,報所在地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報的各項規劃后,應當在三十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各項城市規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各項規劃的編制必須由取得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設計資質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聽取專家、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技術經濟論證。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資料,參與并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規劃由批準機關公布。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按審定的總平面布置圖確定建設工程的規劃用地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領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性建設用地亦應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劃撥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選址,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的要求,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在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規劃設計方案之日起,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按照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發給審查意見書,確定規劃用地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用地附圖;
(五)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和有關文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按下列范圍和程序辦理:
(一)范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于工業倉儲、市政公益事業項目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優惠、扶持的建設項目。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開發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二)程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參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