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臨街建筑因較多退讓規劃道路紅線造成與后排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足時,兩建筑之間的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調整,但不得小于兩建(構)筑物高度之和平均值的零點五倍;先建后排建筑的,應按規定間距留出臨街建筑的位置。
第三十九條 臨街建筑應按以下標準在規劃道路紅線的基礎上退讓建筑紅線:支道后退不小于一點五米,次干道后退不小于三米,主干道后退不小于五米;特殊建筑后退建筑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
臨街建筑外包柱、門廊、踏步、花臺、采光井、櫥窗、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紅線;雨篷、挑檐、陽臺、車道變坡線和工程內部管網等不得超越道路紅線。
第四十條 臨街與主、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層建筑的裙房),其高度(從人行道標高起算)不得大于規劃道路中心線與建筑外沿線之間寬度的兩倍。超過上述寬度的部分,應從建筑外沿線相應按比例后退。
第四十一條 臨街與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層建筑的裙房),其高度(從人行道標高起算)在新建區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線與建筑外沿線寬度的兩倍;在舊城改造區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線與建筑外沿線寬度的二點五倍。超過上述寬度的部分應從建筑外沿線相應按比例后退。
第四十二條 新建臨街建筑,自路沿石到建(構)筑物之間的土石方、人行道、擋土墻、綠化等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城市規劃要求同步完成。
第四十三條 商業街的臨街建筑,底層應當布置為商業、服務性用房;非商業街的臨街建筑,根據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商業、服務性用房。
第四十四條 城市近期舊城改造區內危房的騰遷或解危由取得該區域紅線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臨時性建(構)筑物的建設必須嚴格控制。臨時性建(構)筑物不得超過二層,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使用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須提前一個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二百元交納臨時建設工程保證金。臨時建(構)筑物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退還臨時建設工程保證金本息。
臨時性建(構)筑物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登記產權,不得買賣、轉讓。在使用期內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拆除,并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獲得補償。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要求進行建設,不得無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所確定的內容建設。
設計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設計審查意見設計。
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施工。不得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建設工程。
確需變更、調整已審定的各項內容的,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后六個月內未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又未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的(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批準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臨時的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及其他規劃批準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自行失效后,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五章 市政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政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確定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工程路徑紅線或選址,工程定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實施竣工規劃驗收。
建設單位或個人修建下列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工程,施工前必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一)給排水、熱力、液體燃料、燃氣、空氣和固體等運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