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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1998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經批準的各項城市規劃的文本及圖說,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以及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協調。
三峽庫區移民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項目,由計劃、建設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納入城市建設計劃。
第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的任務是:按照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對建設活動實施規劃管理,保障城市建設協調有序地進行,提高城市綜合功能。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的方針是: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條 城市規劃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改善城市基礎設施;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四)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積率,執行城市規劃管理有關技術規定;
(五)改善城市環境,增加城市綠地,注重城市景觀;
(六)從舊城實際出發,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
(七)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代表城市風貌的街區、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巖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災抗災能力。
第八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制度。
第九條 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縣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特殊區域,嚴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運量大、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原有的要合理調整。
機場、鐵路、港口等重要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應嚴格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市設立規劃委員會。規劃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對重要規劃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在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建設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意見,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十二條 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審批。
主城以外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點建制鎮(含工業點)的總體規劃,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并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