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援助怎么找人代理
可以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少數必須法律援助的案件之外,或者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其他案件可以自主選擇請或不請律師,請幾位律師,請哪里的律師。甚至可以不請律師當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而選擇自己信得過的人擔任。 國家做這一規定,既保護了嚴重違反法律、可能被判處嚴重刑罰的犯罪分子的訴訟權利,也充分尊重了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自主權。 但是,律師作為專業人士,他對法律條文的熟稔、對案情的分析能力和實務經驗等等,都使得他更有能力保障你的正當權利,減少損失。正常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自己應得的正當權利,或者讓侵權者得到應有的制裁。 所以,請不請律師,看個人取舍吧!
2. 法律援助屬于什么代理
法律援助律師可以是接受委托的人,也是受委托人。例如勞動爭議案件,索要撫養費贍養費等類型的案件,如果當事人經濟困難,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就可以到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然后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具體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
3. 代理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法律援助機構將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對申請進行審查的時間,但是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 法律援助申請人和代理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