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民事: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民事,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十七條民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是一份關于民事 case 案由的司法解釋文件。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十七條民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民事: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條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且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民事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民事訴訟案由人身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財產權糾紛、合同糾紛、無因管理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海事海商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民事,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判決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在上訴和上訴法院期間
3、 民事案件 案由規定是什么"民事Case案由Provisions "根據區分物權變動的因果關系的原則,對于因物權變動而產生的糾紛,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應適用關于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關于物權設立的擔保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的設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案由關于物權糾紛的部分,如擔保權糾紛,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結果關系,從而正確認定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