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民事: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民事,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十七條民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民事案由的規定是一份關于民事case案由的司法解釋文件。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十七條...
更新時間:2023-03-16標簽: 民事案由規定案由第十八條涉外中級民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