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以優先考慮具有法律、工程、經濟、管理、財務等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知識的業主,并由籌備組根據業主提名或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薦人次多少產生。
業主提名候選人的,可由業主以業主小組或樓層、單元、幢為單位單獨或者聯名的方式進行。業主聯名推薦的,應當在籌備組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逾期推薦的無效。每一名業主提出的候選人人數不得多于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數。
籌備組應當將產生的候選人及其基本情況在建筑區劃內顯著位置公布。
第十條 (異議處理)
業主對候選人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日的10日前向籌備組提出,籌備組受理業主的異議后應當在5日內予以調查核實,并在建筑區劃內如實公布。
第十一條 (表決計票)
籌備組應于選舉前,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候選人的依法履職方案。
投票選舉結束后,籌備組應于當日集中開啟投票箱,公開清票、唱票、計票,并由計票人、監票人簽字記錄。
收集的表決票多于發出票數的,選舉無效;每一表決票上所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表決票無效。表決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或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經2名以上監票人認定,對相應部分作廢票處理;廢票應當計入表決票總數。
籌備組應當場確認并公布選舉結果,同時將表決票封存以備核查。
第十二條 (委員分工)
業主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后5日內召開,進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法律、工程、經濟、管理、財務等專業委員的工作分配。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委員分工和聯系方式、議事活動地址等情況,以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方式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物業管理狀況以及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修改方案、業主委員會年度工作經費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以及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選聘實施人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議案和關于本建筑區劃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區劃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三)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委員補選工作;
(四)執行業主大會續聘、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變更、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業主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和本建筑區劃的其他有關制度;
(六)妥善保管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
(七)及時將業主大會的有關決定告知全體業主,并負責執行和組織實施;
(八)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九)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及服務產生的糾紛;
(十)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做好本建筑區劃內的社區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規劃、房管等部門共同做好維護建筑區劃內的治安防范、合法建設及房屋結構安全等相關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辭職及不履職)
業主委員會委員要求辭去委員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并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
對遷出建筑區劃或連續6個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經業主大會會議認定,按自動辭職處理。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前兩款原因辭職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5日內在建筑區劃內顯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