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全部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業主可以查詢、復制相關原始資料,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監督居(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從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中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選舉材料應當載明候選人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是否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情況等信息,并向業主公開。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告知相關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六)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示下列信息: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經業主大會決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及其處分情況;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其分配與使用詳細情況;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詳細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持續公示;第五、六、七項規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復制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及相關原始資料并依法實施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有權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利用業主委員會委員身份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濫用職權行為,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二)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三)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或者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業主代表會議,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職責;業主大會決定設立業主代表會議的,應當同時明確業主代表的產生及業主代表會議的權限及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