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用房、供水、供電、消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不能分割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已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將物業管理區域資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公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公示。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業專有部分交付使用時間滿兩年的;
(三)交付使用的戶數達到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業主可以向建設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數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申請,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申請。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籌備組報送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筑規劃總平面圖、共用設施設備交接資料、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等。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推選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七至十三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推選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被提名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其籌備組成員資格即行終止,籌備組應當從符合條件的推選人員中依次遞補。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人數及業主投票權數;
(四)組織業主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公示會議通知、業主及投票權數確認情況、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以及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文本,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復核或者修改,并書面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及標準;
(六)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七)決定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八)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方式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業主,并至少提前十五日公示相關文本和信息。
業主大會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簽名;業主委托代理人表決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和業主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提倡采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