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三的比例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的保障。
建設單位在物業保修期內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使用物業保修金予以維修。
物業保修期滿,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剩余的物業保修金及孳息退還建設單位。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采用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組織招標。
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三家以上備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予以公示,并根據業主意見對公示內容調整后,提請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
(三)勸阻、制止損害物業、妨礙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和其他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規范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消防、安防人員和措施,確保消防、安防監控設施正常使用,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二)負責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垃圾清運,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環境衛生;
(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維修;
(四)做好物業養護、維修、更新及費用開支的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建立物業服務信息平臺,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五)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調取外,未經業主、物業使用人書面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人信息。
未經法定程序并簽訂委托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處分業主共有財產和依法歸業主所有的收益。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人。
項目經理人不能履行職責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求更換項目經理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委托專門機構承擔電梯、防雷裝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的養護、檢測、維修以及清掃保潔、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和消防器材、設施應當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維護保養機構負責日常維護、保養。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體標準和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在指導價范圍內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方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經合同約定并經公示的費用。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如需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調價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相關資料,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簽訂變更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