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類、公益類、生產經營類,其中公益類又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這是由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主體公益性質決定的,從改革方向來看,行政類是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一類保留,公益二類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公益職能整合到保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編制人員工資怎么供給?
自收自支事業編顧名思義就是單位自負盈虧,自行核定員工工資標準,從收益中拿出資金承擔在職在編人員的工資福利,財政概不撥款負擔。因此,自收自支事業編雖然名義上有一紙編制傍身,可以按事業標準享受相應的社保和待遇,實際上其收入與待遇效益直接掛鉤,與企業員工沒什么兩樣,由于涉及財政供養問題。類似的自收自支性質的事業編要想轉全額或差額編制,按慣例必須過編委會才能轉變財政供養方式,屬于典型的逆向流動,
這是自收自支事業編區別于全額和差額撥款編制最大的不同之處。鑒于自收自支事業編的特性,這種性質的標志一般只存在于自收自支性質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中,公益一類作為全額撥款性質的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工資待遇全部由財政負擔,一般不太可能有自收自支性質的編制存在,這是由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主體公益性質決定的。
但是,在機構改革中,不排除因為單位撤并整合,存在部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或編制整合進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可能,那么這部分事業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人員在轉隸時,肯定會有部分經營或收費職責轉到新單位,自籌收益負擔他們的工資待遇,如若不然,那么只能由財政核撥經費用以支付工資,總的來說就一句話,不管什么單位的自收自支事業編,其工資待遇肯定由單位自籌承擔,要么從經營收益中撥付,要么從收費資金中留成,原則上不會由財政負擔,除非特殊情況特殊對待。
2、公益一類事業編會參公嗎?
參公,是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指黨群機關人員,使用行政編制,待遇、職能、崗位設置、人員交流和政府部門一般無二。另一種是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執法職能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雖然是參公,但使用的是事業編制,如果想調任到公務員崗位,會有許多額外的限制條件,事業單位參公,其依據就是“承擔行政職能”。
因而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是不可能參公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分為三種模式:行政類、公益類、生產經營類,其中公益類又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從改革方向來看,行政類是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一類保留,公益二類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公益職能整合到保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實行政事分開、事企分開,今后將不再設立承擔生產經營職能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參公有三種模式:一種是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文化稽查大隊、農業執法大隊、路政大隊等;一種是縣區基層由于受黨政機構數額限制,將行政部門設置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個地方設立的政府直屬“事業局”,大多都是參公管理;還有一種就是主要或者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包括社保、就業、水保等單位,
黨政機構改革,要求市縣不允許成立事業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又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事業單位沒有了行政職能,也就沒有了參公的依據,因此,今后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以前登記為參公的人員,如果隨改革到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唯一的例外,就是行政執法機構,按照綜合執法改革方案要求,縣區為主設立的行政執法機構,依然保留了事業單位性質。
3、浙江溫州市公務員待遇怎么樣?一個月工資大概有多少?
就我了解的一些情況,浙江整體待遇,杭州、寧波一檔(不過聽說寧波降了,真假不知),某同學,余杭鄉鎮,到手18-20。2017年進面過寧波建委,打聽到到手14 ,公積金 房補5k一個月,現在什么情況不了解,嘉興、紹興、臺州一檔,某同學嘉興下區直到手15 ,臺州比較了解,基本到手都有15,三區、溫嶺、臨海比較好,玉環中等,北三縣好像要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