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七)規范農村集體貨幣資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按照開戶銀行核定的限額管理現金,超限額部分應當及時送存銀行;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收取的現金要及時辦理手續送存銀行,不得坐收坐支;要嚴格現金支付范圍,1000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項目外,應當通過銀行結轉;要加強現金日常管理,實行嚴格的崗位分離,嚴禁非農村會計人員管理現金,嚴禁公款私存,嚴禁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嚴禁違反規定出借集體資金。提倡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逐步利用農業銀行已經建立的覆蓋城鄉的“惠農通”網絡,應用惠農卡、單位結算卡、“銀企通”資金結算平臺、自助服務終端,實現鄉、村、戶資金結算全服務、村級資金結算環節全覆蓋、集體收支事項全監控。
(八)規范農村集體財務收支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直接經營項目要不斷挖掘潛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盡可能擴大生產服務能力,保障集體直接經營收入穩定增長。要強化發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產、資源項目的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及時組織承包、租賃合同的兌現,防止形成長期欠款。村級轉移支付資金等補助收入要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鄉(鎮)等確定的支付額度直接撥付集體經濟組織賬戶,嚴禁任何單位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對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要加強監管,防止集體收入流失。要嚴格控制直接經營項目費用,降低生產服務成本,提高收益水平。要嚴格控制管理費用,減少人員經費支出,條件成熟的地方,應當在不打亂資源界限、不合并核算單位的情況下實行村組合并,提倡農村黨的組織、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干部交叉任職,除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會計領取常年補助外,其他村干部應按規定領取誤工補貼,干部補助標準、補助方式要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要嚴格控制其他支出,切實落實取消村級招待費的規定。各項支出應當有具體用途說明和明細支付情況。嚴禁亂發補助、福利、獎金;嚴禁超限額訂閱報刊,嚴禁將村級組織招待費轉嫁給村辦企業或其他組織,嚴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費用轉嫁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九)規范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籌集的資本,依法享有經營權,應當充分利用存量資本,不斷提高資金利用率,提高生產服務效率。要加強對公積公益金的管理,特別是對集體獲取的土地補償費以及拍賣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收入應當及時作增加公積公益金的賬務處理;公積公益金應當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經濟,也可以用于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的建設,嚴禁用于支付干部補助、修建辦公場所、購置非生產性車輛等,嚴禁用于貸款抵押、擔保和償還村級債務。集體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員收益權,按照規定的內容和順序進行,分配前應當編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報鄉(鎮)政府審核備案后執行。已經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新的收益分配制度,讓群眾享有更多的改革紅利。
(十)規范農村集體債務管理。要認真清理核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實事求是地按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造冊,報鄉(鎮)政府備案,并依據相關政策積極化解各類債務。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用于村級支出,嚴禁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嚴禁村干部以個人名義為集體借債不入賬的行為。對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債,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各級農經主管部門要密切監控村級債務,評估村級債務帶來的風險,預防和控制債務引起的突發事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變動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制止鄉村發生新債務的政策規定。
四、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十一)規范農村集體資產日常管理。清產核資是加強農村集體資產日常管理的有效措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開展清產核資,保障集體資產底子清晰、分類明確。要完善集體資產購置程序,實行民主決策、公開購置、監督到位。要用好資產賬簿,動態管理資產;及時組織資產清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完整。要強化債權管理,嚴格控制債權核銷,及時清理債權。要規范集體資產處置與產權流轉事項,科學合理進行評估,嚴格集體資產處置程序,實現保值增值。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在農村新建的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設施、購置的設備,應當由村級組織管理和使用的資產,要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核算、管理、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