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把規范集體“三資”管理作為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件大事來抓,并與增加農民收入、壯大集體經濟、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使之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縣、鄉兩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徑,確保相關法規、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或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規范集體“三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集體“三資”管理活動中要嚴格依法行事,嚴禁將個人凌駕于法規、制度之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監督集體“三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依法行使監督職責,嚴禁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三資”的管理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農經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執法、指導、監督、管理職責,同時要協調發改、財政、住建、國土、民政、工商、審計、信訪、水利、林業、農機、扶貧等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形成齊抓共管機制。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紀依法堅決查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發生在農民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二十三)推進鄉村“六權治本”。要從根本上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按照簡單明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要求將“六權治本”落實到鄉村,讓基層權力在制度的軌道上運行,讓基層干部在紀律規范中作為。要梳理職權,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扎細扎牢制度“籠子”,從源頭上堵塞管理漏洞,清除發生腐敗的土壤。要優化運行,制定農村干部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三資”管理工作流程圖,防止權力被濫用,遏制流程中的腐敗。要強化問責,依法對權力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控,嚴格查處濫用權力問題,把好事后懲處腐敗關。要強化監督,切實暢通舉報渠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解釋、及時處理、及時公布,調動群眾積極性,使村干部時時處于群眾監督之下。
(二十四)抓實示范縣建設。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示范縣創建工作,力爭“十三五”期間全面實現“三資”管理規范化。示范縣要健全以集體資金監管、資產監管、資源監管和信息公開平臺為核心的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網絡,實現縣、鄉、村、戶資金收支結算非貨幣化,資金收支監督全程化;集體資產、資源家底、使用狀況全監管;集體財務全入網、“三資”管理全透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示范縣建設標準和實施辦法由農業廳、財政廳制定。)
(二十五)保障運行經費。農經主管部門是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的履職部門,各級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經營管理經費,配備并及時更新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保障正常開展工作。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是服務農村社會的重要機構,未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地方,提倡采取定崗不定編的辦法從現有農村財會人員中聘用人員,每個鄉(鎮)應當聘用三個以上的代理會計人員,聘用人員補助標準按照當地農村主要干部補助額度確定,所需資金通過增加鄉(鎮)財政轉移支付方式解決;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日常工作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嚴禁向村級組織收取會計委托代理費用,嚴禁將農村會計委托代理中心的費用轉嫁給村級組織。村級會計人員應享有穩定的補貼和待遇保障,補貼標準應參照享受財政補貼的村干部確定;累計任職10年以上的村會計應參照村兩委主干離職后的補貼標準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
(二十六)健全培訓制度。要健全完善農村集體“三資”法規政策培訓制度(培訓制度由農業廳、財政廳制定)。要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知識作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履職培訓的重要內容,實行普遍培訓。要做好各級農經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使其扎實掌握財會專業和相關知識、熟悉財經法紀、具備相應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具有權威的熟悉法規政策、熱心為群眾辦事的農經隊伍。要定期開展對村級財會人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切實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管理,落實登記備案、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
(二十七)加強工作考核。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把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基層黨建聯述聯評聯考的重要內容,建立考核制度,細化考核指標,完善考核方法,強化跟蹤督查。要大力宣傳、鼓勵和表彰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切實維護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權益。對在集體“三資”重大事項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序、獨斷專行,侵犯農民民主權利,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干部,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