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規范“三資”公開。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要組織好集體“三資”管理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三資”管理情況要做到全面公開、詳細公開、及時公開、全程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利用農廉網、公開欄、張榜、電子觸摸屏等農民群眾滿意的形式公開。一般的“三資”管理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重大問題和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已經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由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統一編制公開表;未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縣級統一要求的公開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表。公開內容應當按程序審核、簽字,并在規定的時間予以公開。在公開期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給群眾解答釋疑、收集群眾提出的問題和建議,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群眾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制定整治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并向群眾反饋整改結果。縣、鄉有關部門要對集體“三資”公開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糾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漏洞。
(十八)落實民主評議制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人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應當由農村黨組織主持,鄉(鎮)黨委、政府派人參加,每年年底評議一次。民主評議要按照個人述職、村民或村民代表咨詢、村民或村民代表票決等規定程序進行。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可以與村干部述職評議和考核一同進行。對在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中信任票數達不到應到會人數半數的,應當終止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或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資格。民主評議和信任度測評結果應當向村民公布。
七、完善審計監督機制
(十九)完善審計工作機制。縣級農經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各級黨委政府要支持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審計職責,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縣級農經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對農村主要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要根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確定的目標要求和任務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統籌整合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方式和技術方法,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地扎實推進工作;要探索對專項資金、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等實施跟蹤審計,探索利用“三資”監管信息平臺實施聯網審計;對常規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要合理確定審計周期。要根據審計特點,建立分類科學、權責一致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實行嚴格的持證上崗(審計證及審計證管理辦法由農業廳統一印制、核發、制定)。
(二十)扎實開展審計工作。農村集體經濟常規審計要實現制度化、標準化、經常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資金及相關經濟活動、管理使用和運營的集體資產、擁有與使用的土地等資源開展定期審計、全面審計;要按照《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規程》有序開展審計。對即將換屆的村兩委及其相關人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對已完成換屆選舉的要開展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重點要審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遵紀守法情況、經營行為,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本單位發展規劃和落實措施制定、執行情況及效果;要審查村干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重大決策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效果等;要對農村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財務與會計責任、經營與管理責任、財經法紀責任、社會責任做出審計評價。對重點問題、重點領域要開展專項審計。專項審計重點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開展審計,保證群眾滿意;要對村集體“三資”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問題開展審計,解決管理活動中存在的缺失;要對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一事一議”籌資酬勞、集體資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管理情況、集體資源經營情況、農民負擔、涉農財政資金等群眾關注的事項開展審計,保障相關法規政策落到實處。
(二十一)充分應用審計結果。農經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經營不佳、管理不善等問題,要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要切實抓好整改工作,整改結果要書面告知審計單位,并向村民公告。農經主管部門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搞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與被審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嚴格追責問責。要建立農經主管部門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以及其他主管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農經主管部門通過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或其他事項要及時移送有關單位,有關單位要認真核實查處,及時向農經主管部門反饋查處結果,不得推諉、塞責。審計結果要作為農村干部民主評議和考核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