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資產管理方面應當建立健全以資產登記、明晰資產產權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資產產權管理制度,以產品物資購置、保管、使用、出入庫驗查等為主要內容的產品物資管理制度,以固定資產購置、保管、使用、折舊、淘汰、對外投資等為主要內容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以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債權管理制度,以資產評估、資產承包(租賃)、資產收益、出售資產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資產經營與產權流轉交易管理制度,以資產報告、資產清查和責任追究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資產管理責任制度。
(三)健全完善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源管理方面應當建立健全以明晰集體資源權屬、界限、面積、位置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資源登記制度,以承包經營項目民主評估、公開協商、公開競價或招投標和承包合同簽訂、登記、鑒證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資源承包制度,以承包合同兌現、承包合同公開、承包合同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糾紛調解等為主要內容的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以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流轉備案(登記、審批)、流轉土地使用監督等為主要內容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領發放、合同檔案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管理制度。
(四)健全完善農村民主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三資”管理方面應當建立健全以民主決策、“兩議一委”(黨員議事會、村民代表議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三資”民主管理制度, 以“一把手”(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負責、公開方法、公開時間、公開內容、群眾意見收集評議整改和公開檔案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三資”管理公開制度,以民主評議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三資”管理人員考核制度。
二、提升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
(五)落實農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實行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要尊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保持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監督權不變,確保村級組織獨立開展經濟活動。鄉(鎮)可在農村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加掛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牌子。鄉(鎮)農村經營管理工作人員不得承擔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的工作,嚴格實行崗位分離。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事項和會計核算實行全代理,開展政府向有資質的中介組織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機制的創新試點。沒有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設總會計一人、代理會計若干人,實行嚴格的總會計、總出納、審核崗位分離;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要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全面、準確、及時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結算、分配和資產、資源登記等會計事項;要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其中“收款憑證”、“收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農業廳、財政廳制定);要嚴格監督記賬憑證業務流程,編制公開表和上報會計報表,管理財務檔案,提供咨詢服務;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事項的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要按規定開設專門賬戶,對籌集和獎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嚴禁鄉鎮黨委政府及有關人員簽批村級經濟事項和票據,嚴禁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統一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和財務專用章,嚴禁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保管集體現金和經手現金收支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開設銀行賬戶,辦理資金結算事項應當實行“雙印鑒”;要保留一名會計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隨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而變動;會計人員負責編制預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集體收支票據收集整理、保管現金和部分財務印鑒、定期向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報賬等工作。
(六)改善農村會計電算化。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要全面實行電算化管理,并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信息化平臺對接。要配置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設備,采用農業部認定或監制的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標準的農村財務會計電算化管理軟件,應用電子技術替代人工記賬、算賬、報賬。要建立完善電算化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崗位職責,科學設置管理權限,充分利用軟件功能,保障計算機操作規范、系統數據安全、數據備份可靠 、檔案管理完善、電算化軟件升級與設備更新及時、運轉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