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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
印發關于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
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關于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關于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
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加快主城區危舊房拆遷,維護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居住條件,改善城市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主城區危舊房拆遷實際,現就切實推進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大對被拆遷人的政策優惠力度,鼓勵被拆遷人積極搬遷
危舊房改造拆遷區域內的被拆遷人,在規定搬遷期限內選擇貨幣安置的,除按規定享受貨幣安置補償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外,以產權戶(或公有住房承租戶)為單位,根據區位差異,住房每戶給予1萬―3萬元的一次性貨幣安置特別獎勵費,具體地段標準由主城各區制定。非住房按房屋評估價格的5%以內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安置特別獎勵費;非住房一次性貨幣安置特別獎勵費按標準計算不足2萬元的產權戶按2萬元給予補償;同一產權內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合并給予一次獎勵,不能分別獎勵兩次。
危舊房改造拆遷區域內建筑容積率低于1的,按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面積計算,其總用地面積大于總建筑面積的部分由同一拆遷評估機構按土地原用途評估確定補償價值。建筑容積率高于1的,土地不單獨另行補償。
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的,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安置住房公攤系數超過15%的,其超過部分所對應的由拆遷人承擔購房費用,在15%以內的按實計算。
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申請土地除工本費外,免相關契稅和規費。由政府和儲備機構統一購買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后,其兩次轉移登記實行并案辦理,免相關契稅和規費。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后發生轉讓的,應當按規定交納轉移登記的相關稅費。
適當提高主城區危舊房屋拆遷補助獎勵等費額標準(具體見附表)。
二、加大社會保障力度,解決被拆遷居民的后顧之憂
危舊房改造拆遷區域內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審查公示,以產權戶(或公有住房承租戶)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條第三款計算的住房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在拆遷安置時,由拆遷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條第三款計算的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在拆遷補償安置時,由拆遷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的,經查實,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
被拆遷居民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拆遷之時可一次性選擇六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或在遷入戶籍所在地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凡區安排接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入學或變相收取捐資助學費。
對符合范圍的困難家庭,因居住地發生變化造成人戶分離的,在拆遷安置完成一年內,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遷入地民政部門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要及時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因拆遷遷入的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服務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市級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城市居民拆遷后各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到位。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支持危舊房拆遷區域企業搬遷
財政、工商、勞動保障等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現有政策支持危舊房拆遷工作,積極研究鼓勵支持危舊房拆遷區域企業搬遷的優惠政策,妥善處理職工安置和債務清償等相關問題,確保按期完成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