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配備手持安檢儀、液體檢測儀、通道式X光物檢儀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檢設備。
(二)主要功能
1.訴訟引導、法律宣傳。由專人負責接待,根據來訪人員的目的將其引導至相關區域,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引和法律宣傳。
2.登記立案、先行調解。接收案件材料,辦理登記立案手續、核算訴訟費;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提供用于查詢案件信息、查閱案卷的驗證密碼;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根據規定辦理訴訟費的減、緩、免除。確有需要的,為當事人提供上門立案、節假日預約立案服務。有條件的可以設置金融機構現場服務窗口,實現訴訟費等費用的現場繳納。
設立調解工作室,由法官、專職人民調解員等進行訴前調解或立案調解,開展訴調對接工作。
3.受理申請、材料收轉。接受當事人等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委托鑒定等申請,形式審查后轉相關部門辦理。特殊情況下,提供緊急辦理申請事項的服務。
接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提交的訴訟材料,轉交法官或合議庭。
4.查詢咨詢、聯系法官。通過窗口接待、觸摸屏、網絡等手段和形式,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提供承辦法官、審判組織、流程信息等案件信息查詢服務。為當事人等提供法律咨詢,有條件的可以提供與訴訟相關的心理咨詢。提供專門的閱卷室方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根據規定查閱卷宗,并提供掃描、復印等服務。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需要聯系法官的,及時幫助聯系,有正當理由并得到法官同意的,安排與法官在專門的地點會見。
根據條件和實際需要,可以設置律師或志愿者服務窗口,由律師或具備專業知識的志愿者為當事人無償提供訴訟咨詢和幫助。積極爭取將律師在訴訟服務大廳的無償服務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5.文書送達、判后答疑。在合議庭與當事人已有約定后,為當事人提供窗口送達訴訟文書服務。當事人對裁判提出疑問的,通知合議庭答疑。
6.信訪接待、投訴建議。接待處理申訴信訪;開展遠程視頻接訪。
設投訴信箱,接受舉報投訴與意見建議,轉相關部門處理。有條件的可以設置紀檢監察窗口。
(三)崗位要求
1.導訴人員可以由非審判人員擔任,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的語言詢問來訪人員的目的,介紹辦事程序,指引辦事地點,開展法律宣傳。
2.立案法官發現當事人起訴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并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及時移交調解。對不符合調解條件的,告知訴訟風險,及時辦理登記立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指導當事人補齊;不能當即立案的,說明原因,并約定立案時間;不符合登記立案條件的,進行法律釋明并作出指引。
先行調解人員應當根據合法、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轉入立案、審判程序。
3.受理申請崗位由民事、行政審判部門和執行部門輪流派駐法官、法官助理當值。應統一常見申請的形式要求。接收申請材料應當開具收據,認真審查;對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指導當事人補齊;符合形式要求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辦理。
4.材料收轉、查詢咨詢、聯系法官崗位可以由非審判人員擔任。收轉材料應當認真核對、登記,開具收據,保證及時交接。要驗證查詢人身份,及時幫助查詢,或指引使用自助查詢設備查詢。應當認真聽取來訪人員的咨詢,耐心回答問題,詳細解釋法律規定,提供訴訟指引。
5.窗口文書送達崗位人員可以由非審判人員擔任。送達文書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當事人當場對裁判文書提出疑問的,應當即刻通知合議庭答疑,或由合議庭與當事人預約時間答疑。
6.信訪接待法官應當及時接待來訪人,認真審查申訴材料、聽取意見,完整記錄來訪信息。能夠當場解答處理的當場解答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按規定約定期限處理。對集體訪等非正常上訪,及時報告,妥善處理,防止矛盾激化。
7.設立紀檢監察窗口的,投訴建議崗位由紀檢監察部門派駐人員擔任;未設立紀檢監察窗口的,可以由其他非審判人員擔任。應當及時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轉辦舉報投訴,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定期匯總意見建議轉相關部門。
8.安全保衛人員由法警擔任,要嚴守崗位,文明執法,認真履行安檢職責,確保場所安全與秩序。
三、訴訟服務網
(一)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