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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保局等部門下發文件,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有明文規定超過一年未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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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有明文規定超過一年未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

重慶市二倍工資時效采用終了起算法,也就是從用工滿一年的次日起算一年。  重慶市五中院2012年5.1勞動節發布案例:  范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1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范某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2011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乙公司則抗辯已過了仲裁時效,法院認為范某的請求已于2011年5月經過仲裁時效,判決駁回范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1個月,仲裁時效為二倍工資計算終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過12個月,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不再計算二倍工資。勞動者若要主張二倍工資,應當及時行使權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有明文規定超過一年未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

2,人保局2016年5號文件關于補繳轉移的規定不合理靈活就業人員補繳

退休工資是按照你投保年齡計算的,與勞動關系無關。但是,醫療保險也不能斷。因為,醫療保險要繳滿27年,退休后才能免繳。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計算為合同制就業,畢業生改派的時間是三年,不能派遣到單位。而且這樣的合同就業這樣的話,拿新單位的協議書及原派遣地人保局的放行函到省級就業主管部門改派,大可以請單位蓋章,之后找到正式或是合適的工作,也無需通過單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場,報到證仍然是派遣回高考所在地,這樣的協議上交一份,但是不要上級人事部門蓋章,如果是為了應付學校的就業率
凡是補繳的社保,都沒有可對未享受的待遇追償。購房、購車、工傷、孩子上學、醫療保險等,規定有社保要求的,中斷后補交,都要重新計算。補繳后的社保仍進入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有效。但之前的待遇不補。否則,正常交納沒有意義了。
你覺得補交轉移的規定不合理,靈活就業人員補交職工要看保險沒有勞動關系,這是表面上的理解,但是你到退休年齡后享受的退休金與在職職工是一樣的,你覺得該不該交?
沒有勞動關系又會怎樣?不影響你社保繳費年限累計,不影響你將來退休金計算,反而勞動關系給你帶不來一個月的繳費年限,增加不了一分錢退休金,你要個那個干啥用。

人保局2016年5號文件關于補繳轉移的規定不合理靈活就業人員補繳

3,重慶小微企業社保補貼是怎樣規定的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微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 一、補貼對象 我市微型企業招用城鄉勞動力,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其中,對微型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指男五十周歲、女四十周歲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鎮零就業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和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的(以下簡稱四類人員),仍按渝財社〔2012〕137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與本通知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不重復享受。 二、補貼標準 微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實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個百分點計算(其中,基本養老保險3個百分點、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各1個百分點),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三、補貼期限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補貼程序 微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原則,半年申報一次。2014年1月20日前申報2013年9-12月的社會保險補貼,7月20日前申報2014年1-6月的社會保險補貼;2015年1月20日前申報2014年7-12月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報。微型企業向企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交以下申報資料:1.企業營業執照;2.微型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3.微型企業享受社保補貼人員明細表(見附件2);4.微型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資料;5.因工作需要需補充的其他資料。1—4項資料均需提供原件供復核,并保留復印件。 (二)受理。經辦機構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對申報資料完備的,按規定將紙質資料整理、歸檔成卷,并建立與紙質檔案相匹配的電子檔案(見附件3),同時傳送有關部門。 (三)審核。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在受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對經辦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核實微型企業是否重復享受其他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 (四)公示。復核完畢后,人力社保部門通過適當方式對擬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的微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人力社保部門出具審核意見(見附件4),并連同申請撥款函件送同級財政部門。 (五)撥付。財政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必要的抽查,對符合條件的直接將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劃入微型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重慶小微企業社保補貼是怎樣規定的

4,請問重慶市關于個體經營戶購買社保是怎么規定的啊

根據《重慶市社會保險局關于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業務有關問題的操作意見》(渝社險發[2009]35號)文件精神,在我市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雇主,可從最早從事個體經營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一、辦理需提供的資料:1、到社保局領取并填寫《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2、《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3、申請參保時仍從事個體經營且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4、補繳各年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即提供一年補繳一年)。對不能提供原件材料的,應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收取個體登記費(開業、變更)、行管費的發票、個體協會收取會費的發票、個體協會會員證、原始的完稅憑證、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繳納工商注冊登記費的發票等原始資料。 二、辦理程序:提供以上資料到社保局個人參保科辦理補繳手續,經過初審、復審和審核后,由本人領取已審核通過后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到社保局個人繳費窗口(郵局或銀行)去完善補繳相關手續。 此復
重慶市個體經營戶如果有雇員的,也是需要辦理社保登記,并為其員工購買社保的。根據《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第二條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編辦或有權機關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成立批文等。(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四)有納稅關系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五)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外地駐渝機構、分支機構或企業非法人,還應提供法人機構出具的《委托授權書》。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因新招、調入、單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員,應于新增人員報到后15日內或單位合并后的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進行申報,并提供以下資料:(一)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二)其他資料1、因單位合并增加人員的,應提供單位合并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2、新增加離休、退休人員的,應提供其離退休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3、從統籌范圍外轉入的人員,還需提供其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
一、辦理需提供的資料:1、到社保局領取并填寫《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2、《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3、申請參保時仍從事個體經營且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4、補繳各年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即提供一年補繳一年)。對不能提供原件材料的,應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收取個體登記費(開業、變更)、行管費的發票、個體協會收取會費的發票、個體協會會員證、原始的完稅憑證、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繳納工商注冊登記費的發票等原始資料。二、辦理程序:提供以上資料到社保局個人參保科辦理補繳手續,經過初審、復審和審核后,由本人領取已審核通過后的《重慶市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到社保局個人繳費窗口(郵局或銀行)去完善補繳相關手續。

5,重慶市政府渝府發200382號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規定的

剛幫你查了一下,[2003]82號《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中,對工傷保險待遇有如下規定: ——————————————————————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經辦機構填報《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或《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學校出具的在校學生的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或工傷職工要求延長未獲確認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確認。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要求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可由工傷職工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根據負責工傷治療的醫療機構的建議,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配置的, 由經辦機構安排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與配置機構結算費用。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不得低于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 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其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不得低于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或者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 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工傷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失業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后新發生的工傷,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I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新鑒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被注銷營業執照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以及已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規定全文在此,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esafety.cn/baoxia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036
我是在工地上班受傷,右手掌無名指掌骨粉碎性骨折,能做工傷鑒定?

6,渝201536號文件什么時候開始全市執行

您好!渝201536號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市執行。全文如下: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在《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范圍內提供服務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前款規定之外以及住宅改變用途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按收費等級標準收費。都市區范圍內的收費等級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都市區以外的收費等級標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第九條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等級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條 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等級標準,應通過論證會、座談會、書面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第十一條 實施前期物業服務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建設單位應在銷售前擬定物業服務方案,選擇物業服務等級。在《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范圍內提供服務的,建設單位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超過《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最高等級標準提供服務的,項目在都市區的,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方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市價格主管部門;項目在都市區以外的,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方案報所在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非住宅和前期物業服務終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銷售時公示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立安全措施、維護公共秩序,協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綠地、花木和景觀的養護與管理;(四)物業共用部位及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五)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業服務。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金和利潤。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六)辦公費用;(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按月收取,經與業主合同約定預收的,從其約定;停車場物業服務費用以車位為計價單位,其他物業服務費用以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以后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第二十條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清償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裝修保證金作為裝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額、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由雙方約定。物業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棄土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清運。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約定。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與裝修有關的其他費用。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未實行“一戶一表”的物業,可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業主繳納水、電、氣費。總分表之間的差額據實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繳費區域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公示。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時,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 謝謝閱讀!
目前,沒有明文規定。但從行業慣例來看,開發商的空置房都交納物業管理費。至于交納管理費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中確定的標準執行。

7,重慶農轉非社保渝府發200826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8〕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并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系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 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四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五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六條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七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第八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政府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共同承擔,市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愿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愿參加的,應終止儲蓄式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自愿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但仍由原征地區縣(自治縣)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辦理以及承擔應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 第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管理。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本辦法實施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補繳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繳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繳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繳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七條 以上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準,今后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通過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準,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第八條 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統籌安排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應用于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代繳。符合條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2個月折算為1個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并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4050”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中青年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幫助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繳。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后出臺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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