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1.3緊急避難系統概念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只對緊急避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還沒有有關緊急避險式見義勇為概念的論述。
1.3緊急避難系統概念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
緊急避險不是正當防衛,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向的區別:首先,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其次,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私力救濟。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擴展資料:注意事項:緊急避險式見義勇為的界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只對緊急避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還沒有有關緊急避險式見義勇為概念的論述。通常認為緊急避險式見義勇為是指當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因意外事件引發危險的威脅時,在這種緊急情況下,無法定或約定義務人在為了避免或減少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損失,不顧個人安危,搶險救災合乎社會正義的積極的救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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